《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
(四十五)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3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现有燃煤设施按期限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无煤化进程。
(四十六)削减农村原煤散烧。综合施策削减农村炊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
(四十七)推广乡镇、村洁净煤使用。2017年底前,各区县煤炭经营企业要建立全密闭配煤中心,逐步形成覆盖所有乡镇、村的优质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四十八)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平改坡”时,根据实际需要同步安装太阳能光伏和太阳能热水器。到2017年,对3660万平方米具有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其中,2013年改造660万平方米,2014至2017年每年改造750万平方米。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促使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实施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的建筑业生产方式,转变传统粗放落后建筑生产模式。2013年新建绿色建筑达到500万平方米,占同期新建筑的15%,到2015年达到30%。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十九)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大力推广农房太阳能利用。
五、严格环保准入,优化产业布局
(五十)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能源和各类产业发展规划及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排放总量倍量替代。对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五十一)严格环境准入。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建设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禁止新建工业燃煤锅炉,严格控制燃煤供热锅炉房项目审批,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新、改、扩建项目应使用清洁能源。
(五十二)严格节能准入。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十三)优化区域产业布局。落实主体功能区划。根据需要,适时制定实施符合我市功能定位、更高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五十四)优化空间规划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随意设立各类产业园区、新城和新区。新建项目要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要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要求,发挥郊野公园、楔形绿地等对城市气候的调节作用,改善生态环境。
(五十五)实施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实施陈塘庄热电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搬迁改造。推动天津市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4年底,基本完成外环线以内及周边有污染、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
六、发挥市场作用,完善环境政策
(五十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出台的脱硝电价、除尘电价、成品油价格及补贴、排污费征收等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完善资源环境税收价格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
(五十七)建立财政保障机制。依据计划措施进展,分阶段制定资金保障方案,对黄标车淘汰、民生领域的煤改气、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预算予以保障。
七、健全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管
(五十八)健全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尽快推动修订《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制定天津市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天津市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等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五十九)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污染源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和实验室大气污染物分析能力建设,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颗粒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开展污染源排放数字化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建成机动车环境监控平台,开展油气污染数据库信息平台、机动车监管体系及监管能力建设。开展监管技术与评估能力建设。2015年底前,市和区县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应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六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各项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督执法和管理。制定方案,坚决清理和关闭违规建设、投产的污染企业及项目。严格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曝光。
八、建立预警体系,实施应急响应
(六十一)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研究,制定监测预警方案,完善监测预警系统,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2013年底前初步建成,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实时发布、评价全市所有27个监测子站的6项数据,推进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动与信息共享,联合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体系,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开展化工园区典型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
(六十二)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同步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成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专家会商委员会。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建筑工地停工和中小学、幼儿园停课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防范。
九、明确治理职责,倡导全民参与
(六十三)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排污者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治理污染,履行社会责任。2013年底前,制定环境信息公开方案,及时发布区县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排污单位要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十四)倡导全民共同参与。制定宣传方案,大力开展以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详细解读行动方案措施内容及工作进展和成效。加大社会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构建“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环保文化氛围,倡导“同呼吸,共行动,从我做起”的理念。落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环保责任,促进绿色消费、适度消费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形成全民关心环保、参与环保、践行环保的良好风气。
十、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责任考核
(六十五)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长效工作机制,组织推动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各有关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六十六)强化监督考核。实行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分解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考核。建立健全区县目标考核制度,建立一月一排名,一季一通报,一年一考核的监督机制。每年初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排名,考核、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实行重大生态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每年对上一年度实施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环境效益后评估,及时优化和调整各项措施,科学指导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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