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
《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已由天津市政府于2013年9月28日正式发布实施
为加快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通过实施清新空气行动,到2017年,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全市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PM2.5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5%。各区县同步落实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2.5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5%。
一、加大综合治理,减少污染排放
(一)实施脱硫和颗粒物治理。2013年底前,实施火电机组拆除脱硫旁路等脱硫升级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治理和钢铁企业脱硫除尘综合升级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炼油部催化裂化脱硫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催化裂化脱硫治理。2017年,完成全部石油炼制企业脱硫改造。实施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脱硫治理。
(二)实施脱硝和颗粒物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脱硝治理工程并全部投入使用,完成火电机组烟尘提标升级改造。2016年底前,对重点火电企业进一步实施除尘升级改造。2015年底前,实施水泥企业水泥生产线脱硝治理。
(三)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积极推进油田开采、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工作。2016年底前,对石化、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开展综合治理或关停。
(四)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水平。推行石化、化工等重点企业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和在线监测示范项目。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五)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制定并实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施工工地全部严格采取封闭、高栏围挡、喷淋等工程措施,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他场地全部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建设单位须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实施简易绿化等措施。全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单位运输工程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建筑材料,应全部采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到2015年底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六)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制定并实施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强化道路保洁,进一步提高作业质量水平,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5年,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道路机扫水洗率达到70%。
(七)加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制定并实施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全面实施高栏围挡、喷淋等扬尘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106号)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八)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制定并实施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各种煤堆、料堆须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墙。
(九)全面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取缔露天烧烤、马路餐桌原煤散烧。每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整顿街面非法经营,减少“街头污染”。
(十)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十一)实施生态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高标准制定实施生态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行动计划的综合平台作用,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环境容量,增强调节气候和滞污功能。
(十二)实施清水工程。2013年底前,完成60条河道总长344公里综合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独流减河、永定新河等河流综合治理。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增加生态用水量,到2016年,再生水年利用率达到30%。
(十三)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加强七里海、大黄堡、北大港等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2016年底前,建成东丽郊野公园、津南郊野公园、西青郊野公园、北辰郊野公园、滨海新区北三河郊野公园、滨海新区官港郊野公园、滨海新区独流减河郊野公园等7个郊野公园。
(十四)实施绿化工程。大规模植树造林,增强环境自净能力。加强山区水源涵养林建设,提高平原地区绿化水平,重点抓好主要道路绿化、主要河道及水库周边绿化、示范小城镇绿化、示范工业园区绿化、美丽乡村绿化等重点造林工程。建成区成片裸露地面实现植被全覆盖。
(十五)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鼓励新能源汽车直接上牌。增加机动车使用成本,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十六)加快淘汰黄标车。制定实施黄标车治理工作方案,加大黄标车淘汰推动工作力度,实施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到2015年底,淘汰剩余23.3万辆黄标车,全市基本淘汰29万辆黄标车(2011至2012年已完成5.7万辆黄标车淘汰注销)。黄标车淘汰后,其牌照可保留3年。提高公众淘汰黄标车意识,引导公众拒绝乘坐黄标车。2014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实行更加严格的外省市机动车转入管制政策。
(十七)提升燃油品质。按照国家统一安排,2013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快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十八)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2015年底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自2015年起,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研究建立道路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开展机动车道路遥感检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维修制度,2013年底前,完成3个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环保检测线建设示范项目。2015年底前,完成现有机动车检测机构实施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环保检测线改造。
(十九)实施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鼓励使用原装生产双燃料出租汽车。配合国家开展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的研究。
(二十)大力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实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到2017年底,投入运营6000辆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其中纯电动公交车2000辆),配套建设16座充换电站,每年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的比例达到60%。到2015年底,投入运营1000辆清洁能源长途班线客车和通勤客车。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农用电动车。
(二十一)发展城市绿色交通,鼓励绿色出行。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绿色出行比例。到2017年,建成投运1、2、3、9号地铁线,5、6号地铁线部分投运,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
(二十二)推动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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