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执行!浙江拟对水泥等行业企业用电加价
5月16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提出,对5大类17小类(氮肥制造、磷肥制造暂不纳入)高耗能企业电价提高0.172元/千瓦时,自2022年7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从2023年起,上述高耗能企业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决定,且不受上浮20%限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精神,合理疏导天然气发电等电价矛盾,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起草了《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至6月15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
联系人:杨淑明,电话:0571-87050351(传真同号);
汪文辉,电话:0571-87056811;
邮箱:yangsm.fgw@zj.gov.cn。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备注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2年5月16日
附件1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调整
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电力公司,各相关高耗能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要求,合理疏导天然气发电等电价矛盾,决定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耗能企业范围
严格按照《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明确的范围执行。氮肥制造、磷肥制造企业暂不纳入。
具体企业名单,请省电力公司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调价标准及执行时间
对上述范围内的高耗能企业电价提高0.172元/千瓦时,自2022年7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解释,确保电价调整政策顺利实施。各地要积极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加强指导服务,帮助企业科学有序用能,提高能效水平,尽可能减轻电费负担。
附:高耗能企业行业目录
附
高耗能企业行业目录
一、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行业代码:25,下同)
(一)精炼石油制品制造(25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1)
(二)煤炭加工(252)
炼焦(2521)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2523)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一)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无机碱制造(2612)
无机盐制造(2613)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
(二)肥料制造(262)
氮肥制造(2621)(暂不纳入)
磷肥制造(2622)(暂不纳入)
三、非金属矿物制造业(30)
(一)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
水泥制造(3011)
(二)玻璃制造(304)
平板玻璃制造(3041)
(三)陶瓷制品制造(307)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1)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072)
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
(一)炼铁(311)
炼铁(3110)
(二)炼钢(312)
炼钢(3120)
(三)铁合金冶炼(314)
铁合金冶炼(3140)
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
铜冶炼(3211)
铅锌冶炼(3212)
铝冶炼(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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