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就《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 年本)》征求意见
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公开征求对《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连续两年每年产量不足年产能30%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 年本)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水泥、玻璃行业产业布局,促进市场供需动态平衡,推动水泥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改扩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
第三条 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改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新建生产线能效必须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要求的水泥玻璃行业能效标杆水平。
第四条 下列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一)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减污降碳、节能降耗、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协同处置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新建熔窑能力不超过 150 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按照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产能;备案、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不全,或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二)不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的合规清单范围内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
(三)能效水平达不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基准值要求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
(四)连续两年每年产量不足年产能 30%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连续停产三年及以上的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
(五)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光伏压延玻璃生产线产能,或不超过 150 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
第六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严格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产能确定。
第七条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不能拆分转让。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被地方政府要求停产超过三年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其产能于2025年6月底前可用于置换,2025年6月底后将不能用于置换。
第九条 水泥熟料产能置换比例:
(一)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能置换建设项目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2:1 和 1.5:1。产能置换比例按建设地点区域界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的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界定。
(二)同一法人同一厂区内产能置换比例为 1:1。
(三)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作为置换指标和跨省置换水泥熟料指标,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 2:1。
(四)西藏自治区区内产能置换比例为 1:1。
(五)以工业废渣、尾矿渣等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且石灰石替代率不低于 90%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省内产能可实施等量置换。
第十条 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比例:
(一)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施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建设项目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 1.25:1 和 1:1,产能置换比例按建设地点区域界定。
(二)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通过产能置换予以建设,置换比例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该产能可用于再次置换。
第十一条 确因省市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能搬迁且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 (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 和政策支持的项目 ,搬迁地在同一地市州范围内(不包括直辖市) ,可按照 1:1 开展产能置换。
第十二条 湖北、云南、贵州、四川、安徽等五省新建水泥窑生产线处置磷(钛、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 70%以上的,可以在省内以2020年为基数的水泥熟料产能总量不增加的条件下,由本省统筹调节全省产能指标,根据磷(钛、氟)石膏的处置量,科学合理确定新上项目数量和布局,实施等量置换。未经产能置换的新建磷(钛、氟)石膏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线不得再用于产能置换,通过产能置换建设的生产线产能可按照置换办法继续用于产能置换。
第十三条 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水泥熟料产能利用率低于50%省区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不得从省外置换产能。
第十四条 白色硅酸盐水泥、硫铝酸盐、铁铝酸盐、高贝利特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实施等量置换,且熟料产能再次置换时只能置换为同类产品 。 其他特种水泥产能置换比例与通用水泥相同。
第四章 置换流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报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公告。
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 个工作日,产能指标真实有效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跨省置换的,除位于国家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产能转出,或同一法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外,其他须由出让产能企业制定产能出让方案,报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公告。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产能指标,并将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七条 位于国家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产能转出,或同一法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可不报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须转出产能先停产,同时产能接收企业应与转出企业签订合同,要求转出企业签订拆除承诺书,并做好拆除主体设备等善后处理工作。产能置换方案及承诺书由产能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告,函告产能转出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负责现场核实停产和拆除情况。
第十八条 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出让产能情况,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规格型号及数量,能耗和排放总量数据,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二)出让产能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计划关停时间和计划拆除时间,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等。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公示跨省产能置换方案前,应委托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置换听证会。听证会应充分论证产能置换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发挥好政府、协会、专家、企业、公众、媒体等社会各界的作用。
第二十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关停并完成拆除退出,用于分拆的置换指标项目,按最先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时间计算。因债务纠纷、法院查封设备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拆除的,视同已拆除,但不得恢复生产,待具备拆除条件后立即拆除。
第二十一条 产能置换方案未实施或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经指标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协商一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对方案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向社会公告。方案予以变更或撤销的,符合要求的产能指标可以继续转让。
第二十二条 产能置换方案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项目建设企业应形成实物工作量,否则产能置换方案失效。
第二十三条 已经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公示,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重新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公示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处罚,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定期开展抽查,对于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建设项目,应及时撤销产能置换方案。
第二十五条 产能指标所属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指标出让企业按承诺时间要求关停和拆除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并组织实地核查,将关停和拆除情况向社会公告。跨省置换的,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投产前函告产能指标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于未经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产能,产能接收企业应确保转出企业产能按期拆除,对弄虚作假等未按产能置换政策要求执行的企业,各地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开展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抽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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