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市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区域范围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促进建筑工地管理加快向规范化、标准化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起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通告》在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具体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0年4月28日至5月27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信函方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33号,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邮编:646000
(二)邮件方式:327609307@qq.com
(三)联系人:陈鑫竹 0830-2290231
附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告》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8日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促进建筑工地管理加快向规范化、标准化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特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设置移动式搅拌站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县城规划区、园区、国家重点镇和“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设置移动式搅拌站和现场搅拌混凝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县(区)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区域之外,扩大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设置移动式搅拌站和现场搅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区域。
三、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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