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产能置换力破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矛盾
“到2020年,水泥熟料去产能1000万吨以上,全省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为化解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省政府明确提出了明确目标。
记者获悉,我省于近日出台了关于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着力化解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意见旨在严格水泥项目产能置换政策,妥善处理我省水泥行业在建项目,着力化解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矛盾。
据了解,我省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决策权,落实州、市政府主体责任,完善省级支持政策措施。
还将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统筹推进全省水泥行业产能置换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意见强调,对确有必要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建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加快去产能步伐,布局更加合理,局部地区有效供给能力增加,在建项目得到妥善处理;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鼓励支持水泥生产企业调整发展战略
2020年底前,全省严禁建设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项目。未经省政府确认并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确有必要建设的水泥熟料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意见明确要求,严控水泥熟料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州、市政府要统筹考虑本地水泥产品供给和需求情况,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周边水泥销售半径内产能布局、产品供给和需求情况,结合在建项目处理情况,深入核实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防止出现新的产能过剩和加剧区域性产能过剩矛盾。
对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文件明确的全省水泥熟料在建项目,各地要逐一核实项目建设必要性和项目业主建设能力,并分轻重缓急对有关在建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
在建项目所需产能置换指标,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州、市政府统筹解决。各地要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压减已停产产能和缺乏竞争力产能。
对经努力压减产能、当地产能指标仍不足,不能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报省工信委统筹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2017年底前,淘汰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
各地要全面摸底排查本行政区域内水泥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切实摸清落后产能存量,将全部水泥落后产能列入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照要求组织淘汰,切实做到应退尽退。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达不到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水泥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鼓励支持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调整企业发展战略,主动退出已停产产能、过剩产能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
鼓励支持水泥生产优势龙头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优化产能布局,主动压减缺乏竞争力的产能,获得自身建设项目所需产能指标。
设立省级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专项资金
到2020年,我省将统筹省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以及按照企业自愿和“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由需要产能指标的建设项目企业自愿支付的资金,共同设立省级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专项资金,支持和激励落后产能、过剩产能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退出。
我省将强化环保执法约束作用,全面调查水泥行业环保情况。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对重组“僵尸企业”、实施减量化重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的,优化程序、简化办理。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水泥企业,及时公布水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对水泥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的产能,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产能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储备,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置。退出企业原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的,经批准可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企业自行处置的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可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收回、企业自行处置和转让的土地出让收入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
我省还统筹2011—2015年已淘汰并获得中央和省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产能,2016年及以后年度淘汰的落后产能,达不到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被依法依规关闭退出产能,2016年及以后年度退出、纳入省级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专项资金奖励范围的产能等4类水泥熟料产能指标,优先用于在建项目产能置换。
为规范产能核定,建设项目产能数量和2016年及以后年度拟淘汰退出的产能数量,由省工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文件要求核定,各地和企业不再自行组织。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企业制定,经州、市工信部门审核并报经州、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工信委核实,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经省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各地须按照置换方案载明的淘汰时限,将用于置换的拟淘汰项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按照要求组织淘汰。省工信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并向社会公告淘汰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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