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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化解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意见

更新日期: 2014年01月16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我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四)电解铝行业。

  一是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于13700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仍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二是严禁各市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采取综合措施推动缺乏电价优势的产能逐步退出。三是新建项目严格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新建及改造电解铝项目,必须采用400千安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四是按照煤、电、铝、材一体化发展思路,支持省内电解铝、铝材加工企业按照产业配套延伸、能源协作原则与煤电企业联合重组,建立煤、电、铝、材联产机制,实现铝产业各工序产能的基本配套。五是支持电解铝生产企业与电力企业签订直购电长期合同。六是支持具有铝资源优势的企业延伸产业链,生产轻质、高强、大规格、耐高温、耐腐蚀等高附加值产品,逐步提高铝深加工产品在汽车、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应用。七是依托优势骨干企业,鼓励通过联合重组或产业链延伸,打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布局合理、效益明显的煤、电、铝、材深加工产业集群。八是鼓励省内企业在境外能源丰富地区建设电解铝生产基地。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行业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焦化、铝、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推动产业升级。

  制定出台产业升级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生产重大工程、装备用高性能钢和节约合金资源不锈钢等升级换代产品及高强韧、耐腐蚀铝合金新材料,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企业延伸产业链,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生产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领域用大规格铝合金制品,提升产业竞争力;鼓励企业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理念,研发和推广使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低碳新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

  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抓紧研究完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关停。

  (四)加强土地管理。

  强化项目用地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进行清理整顿,发现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取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五)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加大逃废和悬空银行债权打击追索力度,切实防范产能过剩银行信贷风险。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要求和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大力发展各类机构投资,鼓励创新基金品种,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简化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

  (六)落实和规范价格政策。

  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物价局等各有关部门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施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对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政策,对超用水定额的产能同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七)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省财政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资金支持力度。除中央财政资金外,省财政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力度,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获得外经贸专项资金、外经贸区域发展资金支持,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

  (八)落实职工安置政策。

  各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促进自主创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放心保)补贴、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扶持失业人员多渠道实现就业。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待遇。

  (九)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

  建立全省投资项目信息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结合取消和下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率先建立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并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督。

  (十)强化监督检查。

  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主责”的原则严格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各市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五、实施保障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部门联席会议有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信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本意见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

  (二)明确工作职责。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各牵头单位对牵头的工作负总责,负责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参加单位根据职责落实具体工作事项,每季度末向牵头单位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三)强化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用好信贷闸门。

  各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注重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施意见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同时,要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社会风险,确保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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