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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违规炒股损失千万 事隔一年是否应追诉

更新日期: 2010年05月26日 来源: 证券日报 【字体:

    去年的昨天,福建水泥发布的一纸《200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暴露出该公司不合常理地低卖高买兴业银行423万股,造成股东损失逾千万的事实。多位专家、律师表示,福建水泥超短线对倒股份的行为是“业绩欺诈”,虽然被立案追诉“有难度”,但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讨回损失。

    低卖高买损失逾千万

    2009年5月20日,福建水泥发布200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原预计亏损4500-6000万元修正为预计净利润1500万元以上。对于业绩大增的原因,公告解释道:“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授权公司经营层酌情运作公司所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因此,2009年5月14、15日,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所持兴业银行(601166)股票423万股,累计交易金额11692.47万元,平均交易价格为27.642元/股,实现投资收益约11181.01万元。

    公告中的“其他相关说明”中,明明白白地写道:“2009年5月19日,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买入兴业银行423万股,累计使用金额12227.93万元,平均买入成本为28.907元/股。”

    也就是说,在5天之内,423万股兴业银行从福建水泥的股票账户出去“串了个门”,一出一进之后,福建水泥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然而,“其投资成本将从原来的3715.94万元(即1.16元/股)调整为15453.88万元(即4.82元/股)”。根据福建水泥2009年年报中更为翔实的信息,记者算了一笔账,此番操作卖出所得为111,810,752.11元,买入花费122,279,820.90元,正负相抵,造成净损失1046.907万元。

    交易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福建水泥2009年年报,“公司为弥补主营亏损,出售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兴业银行股票423万股。”

    但是后来发生的事实证明,公司的做法不仅没有实现弥补主营亏损的愿望,还有严重的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2009年8月7日,福建水泥公布了半年度业绩预告的第二次修正公告,称“业绩大幅下滑,预计本报告期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5988万元”。出售兴业银行股票的收益未能被确认为投资收益,因为出售行为“事先未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根据有关规定,尚不能确认投资收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规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公司应该及时披露。

    虽然福建水泥在5月20日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以及后来发布的2009年半年报、2009年年报中都提及了买卖兴业银行股票的事宜,但是仔细查阅2009年5月19日之前的公告,可以发现,福建水泥在做出如此重大的决定之前,并没有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不能将1.12亿元确认为投资收益,也正是因为“事先未取得股东大会授权”。

    信披有刻意隐瞒之嫌

    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下列的第一条就是“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按此说来,福建水泥至少在两个方面违反了相关规定,一是两笔交易事先没有经过股东大会授权;二是没有在董事会决定卖出或者买入423股兴业银行股票的时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事后,福建水泥在年报的公司整改情况中提及,未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即出售兴业银行股票的事宜,“已经于2009年7月30日提请股东大会确认同意。”但木已成舟,这种先斩后奏的行为造成的1046.907万元损失已经无法弥补。

    对于福建水泥擅自进行金额高达上亿元的股票买卖的做法,著名维权律师杨兆全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举属于董事会“越权”,“事后的追认是无效的。”

    从福建水泥的披露方式来看,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公司都没有专门就这两项事宜进行披露,而是“隐含”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之中。投资者若不对照分析,根本看不出无端损失的这1000多万元。杨兆全律师表示,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做到简洁、明确,这种避重就轻的方式其实在打“擦边球”,有刻意隐瞒之嫌。

    福建水泥是否应被追诉?

    2010年4月12日,福建水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出售部分兴业银行股票的议案。事隔一年,如果2009年5月时,公司把卖出423万股兴业银行股票的议案交给股东大会审议,不知福建水泥的各位股东会不会点头?进一步分析,如果他们还知道,公司将在4、5天后以高于卖价的价格将所有股票回购,会不会答应?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部分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股权是一种战略性投资”,福建水泥卖出股票才4天就回购“简直荒唐,是业绩欺诈。”而且福建水泥主营业务疲软,去年利润总额为亏损8546.66万元,通过这种方式将业绩“画皮”,是“对股东缺乏责任感的行为”。董登新还说:“福建水泥有一定代表性,这种不耻的报告在上市公司中不少见。”

    但是对于福建水泥是否符合违规披露案的追诉条件,董登新说:“根据公司法,公司对较大的利润和较大的亏损都必须要广而告之。福建水泥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提到了,按道理说也算披露。”

    知名维权律师宋一欣指出,福建水泥的主要问题也许不是信披,而是未经合法程序就进行证券投资操作,造成了上市公司的损失,损害了所有股东的利益。“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将损失补回来。”宋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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