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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公司购华新水泥 外资战略投资A股开闸在即

更新日期: 2006年03月20日 【字体:
    张洁/文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外资战略投资A股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尚未有明确细则
 
    3月6日,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新水泥,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01)与其第二大股东——瑞士Holchin B.V.公司签署《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框架协议》(下称《协议》),后者拟将通过华新水泥向其定向发行A股的方式进行战略增资,并进而控股华新水泥。
 
    尽管这只是一个战略投资框架,亦在市场引起一阵波动。因为这是自去年12月31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发布以来,第一笔公开宣布的A股外资收购。
 
     “第二次敲门”
 
    “我们现在剩下的就是走程序了。”华新水泥证券办公室一位人士告诉记者。3月7日,华新发布公告称已召开董事会,全票通过关于外国投资者对公司战略投资的议案。华新水泥将于一个月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
 
    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这一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华新水泥需与投资者签订合同,随后上报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等待批复。
 
    根据《协议》,华新水泥将向Holchin B.V.定向增发1.6亿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A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华新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120%(约为6.08元/股),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和Holchin B.V.另行协商确定。
 
    此前,1999年1月和2005年4月,Holchin B.V.分两次共持有华新水泥B股8576.13万股,占华新总股本的26.11%,已成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此次增发A股后,Holchin B.V.将拥有华新50.3%股份,成为华新最大股东。华新也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增发后Holchin B.V.所持有的股份将超过30%,已足以触发有关要约收购方面的规定,Holchin B.V.将同时向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要完成这次收购,当事人需要到商务部敲两次门。”一位接近商务部的人士称,第一次指的是收购之前的申报;待收购完成后,华新水泥将由内资企业变为外商投资企业,所以由商务部发放证书,“他们就需要敲第二次门。”
 
    除了敲商务部的门,要实现外资收购,至少还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并同时落实其证券账户和外汇账户事宜,企业变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国的管理,首个案例将浮出水面。”
 
    仍有细则未明
 
    今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外国战略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外国投资者获准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取得A股股份后,如何办理证券账户开立及股份登记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业内称这一通知为“《办法》的实施细则”,这意味着在证券账户的操作环节上已无障碍。
 
    《通知》规定,投资者因合法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应直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的上海、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后,该公司将为投资者持有的A股股份办理登记,并进行限售处理;待限售期满后,投资者要通过上市公司提交股份解除限售申请,经交易所核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开立证券账户是外资战略投资者合法持有A股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外资在此之前需要设立的另外一个账户——外汇账户,其牵涉到的外汇结汇和购汇汇出问题同样不可忽视。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商投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战略投资的外汇资金,应当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及账户注销手续参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却迟迟未有动静。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这一细则并未下达,目前他拿到的文件,只有五部委联合发放的《办法》。外管局上海分局也表示,他们已经向总局询问了具体操作事宜,正在等待批复。
 
    对于外汇管理部门在换汇操作上并不清晰的态度,证监会并购监管处一位官员表示:“从引进外资战略投资的角度讲,《办法》已经规定得够清楚了。从主体资格条件到程序要求,以及各部委工作的衔接和报批等,无需再出细则。”上述消息人士也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资战略投资A股的外汇管理规定非常重视。外汇管理属于垂直管理,规定出台得很快,下发得也会很快。”
 
    全流通中的低流通股
 
    事实上,外管局在具体操作中的迟疑完全在人们的预期之中。背负着9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货币当局自然更愿意选择对外投资而非对内引资。此外,随着外资在A股市场的涌入,三年禁售期以后,外资可否迅速快进快出,以及是否会对人民币造成冲击,当前的《办法》中并无说明,这也增大了外管局对于外资并购A股进行程序操作的实际难度。
 
    “《办法》本身就可以区分炒短线的财务投资者和中长期的战略投资者。比如《办法》中规定,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的股份不得低于10%,同时三年内不得出售,那么,那些对人民币升值预期很强的投机者一般不会选择这样的投资方式。我们要防备的,是那些会对中国外债规模造成冲击的高风险、易流通的短期外来资金。”上述消息人士认为,这一政策不会对外汇政策带来太大冲击,“外资通过战略投资拥有的流通股,流通性其实是很差的。”
 
    至于三年禁售期之后,这位人士表示,如果该《办法》依然生效,外资想继续增持A股,或者出售现有的流通股转投其他公司的A股时仍不能避开三年的限售期,“永远都会是全新的开始,并不意味着就此放开人民币资本项下的可兑换。”
 
    至于外资战略投资者是否可以使用其出售A股所得的利润在中国进行再投资,按现行的法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所得的利润,比如分红、企业清算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成为外资合法持有的人民币资产。
 
    这部分资产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下,也可以进行再投资;其投资所得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仍然可以购汇汇出。抛售股票所得属于转股收益,如无意外,不应做区别对待。
 
    针对这种全流通中的“非流通”现象,一位香港证券监管界人士表示:“由于存在着三年限售期,如果上市公司采取对外资增发,战略投资者的资金并没有被真正直接地引入上市场上来;如果是卖老股,才会增加市场上的资金量,总之都是为了减轻全流通后市场的压力。”
 
来源:《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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