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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补充通知》

更新日期: 2025年01月02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2025年6月底前,全省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完成生产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在产产能全面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46—2023)要求;2025年底前,力争全省50%在产熟料产能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7年底前,全省水泥熟料企业、独立粉磨企业均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补充通知》要求,除“十四五”期间关停整合的生产线外,2025年6月底前,全省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完成生产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在产产能全面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46—2023)要求;

2025年底前,力争全省50%在产熟料产能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

2027年底前,全省水泥熟料企业、独立粉磨企业均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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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省水泥协会:

2024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等国家五部委出台《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环大气[2024]5号),生态环境部配套印发《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现将相关文件予以转发,结合我省前期印发实施的《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浙环函〔2020]260号)《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技术指南》(浙环便函[2020]65号)等要求以及工作实际情况,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指导企业贯彻落实。

一、确保完成改造目标

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和环大气[2024]5号文等要求,除“十四五”期间关停整合的生产线外,2025年6月底前,全省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完成生产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在产产能全面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46一2023)要求;2025年底前,力争全省50%在产熟料产能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7年底前,全省水泥熟料企业、独立粉磨企业均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2024年12月底前,全省2家包含焦化工序的钢焦联产企业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12月底前,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通过全国行业协会公示。

二、加快推进超低改造

(一)大力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实施以下超低改造工作:

1.全省水泥熟料企业除“十四五”期间计划退出的生产线外,2024年12月底前,原则上均应达到浙环函(2020)260号文件提出的I阶段改造要求;2025年6月底前,全面对标环大气[2024]5号、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对现有生产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改造和清洁运输开展查漏补缺,并稳定达到DB33/1346一2023标准要求。

2.全省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达到环大气[2024]5号、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文件要求后,对照中国水泥协会《关于做好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公示的通知》(中水协发[2024]55号),及时提交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报告等公示材料。

3.所有水泥粉磨企业原则上应于2027年底前在我省行业协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2024年8月底前已进行评估监测公示的独立水泥粉磨企业,生产环节(包括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改造)部分不再要求重新申请,由协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未通过现场核查的,应对照国家超低排放改造要求进行整改,直至现场核查通过。因国家对水泥企业清洁运输提升了工作要求,所有独立水泥粉磨站企业清洁运输改造均应对照环大气[2024)5号,同步在我省行业协会开展评估监测公示。

(二)高质量完成钢焦联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对照环大气[2024]5号要求,指导企业强化焦化工序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提升治污水平。

三、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实施。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属地发展改革、经信、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各司其职,合力指导推进水泥、焦化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前期摸排制订的企业超低改造计划(见附1),对企业进展情况开展定期调度,强化督导。

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指导企业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企业负责人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工程真实施、管理水平真提升,及早完成超低改造工作。

三是强化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超低改造项目,积极指导企业开展中央大气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等申报;实施差异化环保管理政策,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评级,按规定执行错峰生产优惠政策;加强水泥行业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供需对接,鼓励省水泥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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