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5、100mg/m³!四川发布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其中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10、35、100mg/m³。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加快推进我省水泥行业提标升级改造,持续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我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在公告发布后的一个月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
1.电子邮箱:hbtwfc@sina.cn
2.通信地址:成都市科园南路8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邮政编码610041),并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 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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