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水泥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昆生环罚〔2020〕78号
单位: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6930989431
法定代表人:迟登有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羊街镇新街村委会东山厂
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及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5月21日、27日、7月27日调查核实:你单位窑尾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监测数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SO2、NOX折算值小时均值多次超标,其中,SO2最高值为654.78mg/m3、NOX最高值为1138.69mg/m3,分别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mg/m3的2.27倍、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00mg/m3的1.85倍;同时,你公司存在未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工控机提取窑尾数据日报表》、《现场检查照片》、《污染源在线监测核查情况》、《关于对寻甸县东山水泥厂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对寻甸县东山水泥厂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粉磨系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线性误差考核结果记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检测报告(JCR20200057/JCR20200057-4)》、《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头窑尾排放口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现场验收检查意见》及其整改报告、《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CEMS维修记录表》、《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控联网系统技术服务合同书(OFSXY2020001)》、《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环罚告(听)字〔2020〕41号)、2020年8月21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六十九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十七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⒌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大气污染物超标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罚款;
2.对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责令限期10日内整改完成,处5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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