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一水泥企业因矿山违法被罚!
摘要:贺州市平桂飞碟水泥有限公司(黄田镇萝卜山石场)矿山存在违法行为:1、作业现场中部台阶有人员机械在实施打钻作业,使用淘汰工艺以掏底崩落方式进行作业;2、中部台阶边坡大量松散石未处理,底部有人员机械在生产作业。
5月8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贺州市平桂飞碟水泥有限公司(黄田镇萝卜山石场)矿山存在违法行为:1、作业现场中部台阶有人员机械在实施打钻作业,使用淘汰工艺以掏底崩落方式进行作业;2、中部台阶边坡大量松散石未处理,底部有人员机械在生产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决定给予其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管罚〔2019〕6号
被处罚单位:贺州市平桂飞碟水泥有限公司
地 址: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凤田村羊角山 邮编: 542800
法定代表人:柏灵 职务: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18607849557
违法事实:2019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市平桂飞碟水泥有限公司(黄田镇萝卜山石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作业现场中部台阶有人员机械在实施打钻作业,使用淘汰工艺以掏底崩落方式进行作业;2、中部台阶边坡大量松散石未处理,底部有人员机械在生产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公司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关于黄田镇萝卜山石场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2019年4月9日发出的《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措施处理决定书》(平应急现决〔2019〕矿3号)、矿长柏灵的询问笔录、2019年4月9日现场照片4张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平桂区平桂大道1号桂隆贸易大厦E座710室办理缴纳处罚款手续,将款缴至 桂东农合行西湾支行,账户名:贺州市平桂区财政局,账号 433 912 0101 0592 9427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平桂区人民政府或者贺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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