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文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设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提出,南京、无锡、徐州、常州、镇江等具备水泥窑协同处置条件的地区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文件全文如下:
苏政办发〔2018〕9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突出“源头控制、安全处置、过程监管、防范风险”四个环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大力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处置能力和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二、推进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三)着力调整产业结构。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减少低价值、难处理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闭规模小、污染重、危险废物治理难度大的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对年产危险废物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以及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化工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四)严格涉危项目准入。
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判定废物危险特性或提出鉴别方案建议。对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且设区市无法统筹解决的地区,以及对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危险废物库存量大且不能按要求完成规范处置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引导企业源头减量。
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鼓励有关单位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研发和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使用、产生和资源化利用方案。(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开展危险废物“减存量、控风险”专项行动。推进危险废物“点对点”应用等改革试点,鼓励企业将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降级梯度使用。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提升末端安全处置能力
(六)加快建设集中处置设施。
认真实施《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推动各地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保障全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地重大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加快建成满足本行政区域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设施和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设区市范围内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未按期建成投运的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由设区市统筹解决,否则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实施区域限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推进工业窑炉协同处置。
各地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开展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推广,按规定落实税收、金融等鼓励政策,研究建立协同处置价格政策,消除市场和制度瓶颈,鼓励依托水泥窑企业、钢铁企业的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依托火电厂协同处置工业污泥等。南京、无锡、徐州、常州、镇江等具备水泥窑协同处置条件的地区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八)改扩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各设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科学预测医疗废物增长量,合理规划和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对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置能力扩容改造,对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工艺技术水平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提标改造。(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
(九)提升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年,鼓励处置技术多元化发展,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交流,支持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设施利用处置水平。(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鼓励采用国资参与、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引进国内外处置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标准高、规模大、水准一流的处置设施,开展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资源。(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十)推动处置市场良性竞争。
充分发挥市场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时公开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和剩余能力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建立竞争市场,消除价格垄断,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严禁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加强处置能力省级统筹协调,鼓励各地建立处置能力资源互助共享和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四、强化危险废物过程监管
(十一)完善收集体系。
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推进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鼓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络和贮存设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探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或经营企业利用销售网络和渠道回收其产品使用产生的危险废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实验室废物、有害垃圾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贮运试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分类管理、专用包装、集中贮存等要求,防止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十二)加强转运监管。
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管理,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船舶纳入日常检查内容,严控非法转运,加大对道路、水路,特别是跨境路口、收费站点、道路卡口、船闸码头的巡查力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
加强沿江沿河沿湖重点区域的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点排查和监管。(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加强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审查,严禁从省外移入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无机酸、废乳化液、省内不产生的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和需要进行贮存、处置(焚烧、填埋和物化处置)的危险废物,从严控制危险废物移入我省进行综合利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三)强化规范化管理。
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法人责任制,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加强培训指导,宣传贯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将考核结果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强化联合惩戒。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信用办)
(十四)推动信息化监管。
健全完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和转移轨迹、经营单位经营记录和在线工况监控、许可证和跨省转移网上审批等信息化管理。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强化对管理决策的支撑。(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严格执行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扩大运输电子运单和转移电子联单对接试点,实现转移运输轨迹实时在线监控,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联动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五、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
(十五)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将危险废物监管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以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企业法人责任。加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认定、环境损害评估等司法衔接,保障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等列为有奖举报内容,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十六)开展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整治。
全面排查整治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废弃河道、厂房、坑塘、宕口等可能存在的堆存、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废物的清理、运输、处置应确保安全、不发生二次污染。积极探索制度创新,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及时有效的企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十七)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加强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海事等多部门联动和区域间协作,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在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污染事件调查、取缔非法窝点、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江苏海事局)
六、严格监督考核
(十八)加强信息公开。
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布本辖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危险废物行政审批结果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应依法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的产生类别、数量和利用、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企业须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布炉温、二燃室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污染物排放因子和浓度等。(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九)引导公众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污染防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环境。搭建政府、企业、公众多方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各地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2020年,有条件的地区选择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广电局、省科协)
(二十)强化督查问责。
本意见的实施情况纳入省“263”专项行动考核及省级环保督察重点内容,考核结果和督察情况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实绩考核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滞后、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尤其是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规划项目建设严重滞后、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违法违规事件且性质恶劣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区域限批、媒体曝光、专项督查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约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视情责成作出深刻检查或依法依规严格问责。(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263”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委)
七、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解决危险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细化各项任务到地区、到年度,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层层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
(二十二)强化政策保障。
各地要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建立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消防等审批绿色通道,重点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科学论证设施选址,强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处置设施建设和稳定运营。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制度,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关停后应开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探索建立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后维护管理费用预提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筹备组等)
(二十三)强化科技支撑。
鼓励企业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投入。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基础技术和应用研究,研究制定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技术规范,积极引导高校、处置企业对废盐、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开展技术攻关。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试点和示范推广。(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9日
附件
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长期以来,我省工业经济总量大,产业结构偏重,危险废物产生量一直处于高位并保持持续增长势头,部分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不到位、运行不规范,现有处置能力难以满足实际处置需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以安全处置危险废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问题导向,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统筹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职责,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为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目标和推动全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解决急需、兼顾长远。
基于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能力缺口现状,加快推进一批危险废物焚烧、填埋集中处置和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缓解当前重点地区危险废物处置压力。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实施一批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满足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长远发展需要。
(二)因地制宜,科学布局。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以设区市为单位,统筹考虑区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现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构建满足本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的处置设施体系,为危险废物处置提供“兜底式”保障。
(三)技术先进,淘汰落后。
新建设施须采用安全、可靠的先进工艺,并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积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专业化管理经验。适时淘汰一批技术和设备落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处置能力。
(四)完善机制,打破壁垒。
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在设施建设运行过程中,鼓励国资主导、多元投入、市场化运营,加大资金、土地资源等要素保障,确保设施落地和稳定规范运行。建立全省处置设施资源统筹协调机制,引导区域互助共享,提高处置设施利用效率。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各设区市和重点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种类、数量基本匹配,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处置能力不足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各类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全省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其中,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较2017年新增85万吨,年总处置能力达到180万吨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和加快建设集中处置设施。
各设区市全面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匹配情况,掌握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的区域、种类和数量,按照“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的思路,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区域重大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并保障正常运行。
各设区市应建成满足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和填埋场。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实现就近安全处置;设区市范围内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未按期建成投运的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由设区市统筹解决,否则一律禁止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
鼓励合理规划建设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建设,实现医疗废物统一收集、统一处置。对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置扩容改造,对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工艺技术水平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提标改造。
(二)着力加强突出类别废物安全处置。
以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库存量大、处置难的危险废物为重点,抓紧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能力。加大废盐利用技术研发,有效去除有毒有害物质,提高综合利用价值。加大工业污泥减量技术示范推广,加快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快飞灰填埋场建设。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减少废盐、工业污泥等低价值、难处理废物产生量,对产生量大、无法落实处置去向的企业依法实施限产、停产、关停。
(三)大力推进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
各地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协同处置。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严格加强环境监管,消除社会对协同处置过程环境安全的担忧。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开展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推广,按规定落实税收、金融等鼓励政策,研究建立协同处置价格政策,消除市场和制度瓶颈,鼓励依托水泥窑企业、钢铁企业的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依托火电厂协同处置工业污泥等。南京、无锡、徐州、常州、镇江等地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低于4000吨/日。
(四)不断提升处置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年,鼓励处置技术多元化发展,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交流,支持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高设施运行效率。鼓励采用国资参与、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积极引进国内外处置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整合现有资源,高标准新建一批处置设施,改造一批现有处置设施,淘汰一批落后处置设施。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最大限度降低填埋量。
(五)全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和监测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建立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监管机制。建设完善全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跟踪和可追溯。充分发挥市场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时公开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和剩余能力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建立竞争市场,消除价格垄断,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严禁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根据全省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和处置单位实际运营情况,加强处置能力省级统筹协调,鼓励各地建立处置能力资源互助共享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
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园区集中收集贮存、“点对点”应用等改革试点工作,解决企业小量危废转移不及时、处置去向难、费用高和危险废物降级梯度使用等问题。探索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推动有条件的生产企业依托销售网点回收其产品使用产生的危险废物。以科研院校、检测监测机构等单位为重点,探索开展实验室废物收集处置试点。以机动车销售与维修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体系建设试点。以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为重点,开展生活源危险废物收集贮运试点。
五、重点工程
围绕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重点实施集中焚烧能力提升工程、安全填埋能力优化工程、突出类别利用处置工程等三大工程。组织各地建立健全重点工程项目库,并采取滚动实施、动态调整方式,形成竣工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的项目推进机制。
重点推动实施工程项目58个,预计投资98亿元。其中,集中焚烧能力提升工程项目37个,共可新增能力96.9万吨/年;安全填埋能力优化工程项目14个,共可新增能力32万吨/年;突出类别利用处置工程项目7个,共可新增能力32.2万吨/年。
根据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将其分为实施类和预备类两大类。其中,实施类项目共41个,预计新增集中焚烧能力60万吨/年、安全填埋能力14.5万吨/年、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32.2万吨/年;预备类项目共17个,预计新增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能力36.9万吨/年、安全填埋能力17.5万吨/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是落实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把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切实履行统筹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的工作职责,加强系统设计,制定具体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清单,落实保障措施,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程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加快推进设施建设,尽快补足能力缺口。
(二)严格督查考核。
各地要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部门工作考核,重点督促项目推进缓慢、能力建设严重滞后的地区加快处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作用,对方案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方案能力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省“263”专项行动考核、省级环保督察等重点内容,对工作滞后、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综合采取约谈通报、区域限批、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各项目标任务落实,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三)强化政策保障。
各地要坚持“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引导多元化投入,保障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建立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消防等审批绿色通道,重点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科学论证设施选址,强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搭建政府、企业、公众多方交流合作平台,防范与化解处置设施“邻避”问题。按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制度,采取市场化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收费机制,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依法依规查处。
(四)强化技术支撑。
鼓励企业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投入,提升回收利用和源头减量水平,减轻末端处置压力。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域的产学研结合,加大科研攻关能力,积极支持危险废物特别是废盐、飞灰、工业污泥等突出种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试点和示范推广。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及时了解和跟踪国外危险废物管理和利用处置新动向,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专业化管理经验。
凡本网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数字水泥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