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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水泥熟料企业从11月1日起停产半年

更新日期: 2017年10月18日 来源: 新文化报 【字体:
摘要:全省区域内水泥熟料(有水泥窑生产设施的,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商砼制造、石材加工、采石采砂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

 

    10月16日,记者从吉林省环保厅获悉,从今年10月20日至明年1月31日,吉林省将开展2017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全面开展固定污染源达标排放、燃煤小锅炉“清零”、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重污染天气应对等5个专项行动。今年11月1日至明年4月30日水泥错峰生产。
 
    严查重点行业超标排放 
 
    全面核查重点行业超标排放整治任务完成情况。2017年10月底前,对钢铁、火电、水泥、玻璃、垃圾焚烧等重点行业和大型燃煤锅炉超标排放问题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严格查处重点行业超标排放行为。从今年11月1日至明年1月31日,集中对重点行业和大型燃煤供热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对仍然存在超标排放问题的企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进行处罚。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的按上限处罚;对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对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对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并落实断水、断电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推动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为强化无组织排放管理。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燃煤小锅炉“清零” 
 
    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对照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清单,逐一进行核查。所有尚未淘汰的小锅炉,逐台制定淘汰计划,明确责任人、淘汰措施和淘汰时间,确保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高标准完成已淘汰燃煤小锅炉拆改。对已淘汰的小锅炉开展跟踪复查,已经取缔关闭的燃煤小锅炉要确保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防止死灰复燃。已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特别是煤改生物质的小锅炉,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防煤炭和生物质混烧。强化燃煤小锅炉监督管理。
 
    建材行业实施错峰生产 
 
    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全省区域内水泥熟料(有水泥窑生产设施的,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包含所有烧制工艺、不含仅挤压成型类免烧砖)、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等建材行业,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商砼制造、石材加工、采石采砂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
 
    燃煤供热锅炉实施错峰启炉。在供暖锅炉比较集中的区域,根据供暖需求,制定科学的错时起炉方案,实现隔时分批起炉。 
 
    秸秆露天禁烧 
 
    严看死守秸秆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加大关键时段、重点部位、薄弱环节的巡查频次,对城市周边、机场周围、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公路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现象。各地公安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秸秆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快取证、快处理,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焚烧秸秆、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在当地公示,形成强大震慑效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坚决杜绝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一经发现,在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要严肃追究相关监管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重污染天气采取应急响应 
 
    及时从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当达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特别在黄色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建筑工地停工停料、机动车限行禁行、增加道路清扫频次等管控措施,并组织开展督查抽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对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预警约谈、通报曝光,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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