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兰州市水泥、玻璃企业开展专项监察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6〕13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工信部节函〔2017〕95号)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全省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甘工信发〔2016〕279号)要求,省、市节能监察中心于3月下旬开始到5月初,对兰州市20户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1户平板玻璃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通过现场查阅企业2016年度能源统计台账、报表及原始单据、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和制度、2016年度电费结算清单;现场查勘水泥生产线、各装置运行状态,查验主要用能设备规格型号;核实水泥、玻璃生产能源消耗和水泥(熟料)产品产量;核算水泥生产、玻璃能耗、电耗指标;核查水泥企业能耗限额标准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经核查,
11户水泥企业符合水泥企业能耗限额标准和阶梯电价政策规定,电价不加价;9户水泥企业根据2016年度生产情况,对企业的电费发票和电费清单、财务成本账页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确定停产,出具停产企业现场监察报告。1户平板玻璃企业能耗符合国家限额标准准入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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