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提高对氮氧化物等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摘要:按照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9060元/污染当量(折0.9563元/公斤)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征收标准仍按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该标准调整后,污染企业所承担的上述排污费将翻倍。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收费管理处了解到,近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通知,对内蒙古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
按照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9060元/污染当量(折0.9563元/公斤)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征收标准仍按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该标准调整后,污染企业所承担的上述排污费将翻倍。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在对上述排污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同时,内蒙古还制定了工业烟粉尘排放征收标准,工业烟粉尘按照0.60元/污染当量(折2.4元/公斤)征收。
内蒙古还制定了排污费差别征收政策。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内蒙古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列入目录的限制类相关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按收费标准加0.2倍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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