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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7月1日起将上调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

更新日期: 2015年06月04日 来源: 陕西日报 【字体:
摘要:从7月1日起,陕西省排污费将执行新的征收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若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将按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记者6月2日从陕西省物价局获悉,从7月1日起,陕西省排污费将执行新的征收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若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将按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据了解,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要求,陕西省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具体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处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此外,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陕西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陕西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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