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发[2013]104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电力、钢铁、水泥、有色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要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5970万千瓦,新建和改造钢铁烧结机脱硫1.6万平方米;新建燃煤电厂脱硝装机容量1.1亿千瓦,新建或改造脱硝水泥熟料产能1.1亿吨;电力、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升级改造的装机容量或产能规模分别不得低于2574万千瓦、3325 万吨、6358 万吨。
到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到2014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 家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3.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到2015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各种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全面禁止秸秆焚烧。
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要强化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治理水土流失,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压畜减载恢复草原植被,加强沙化土地治理。进一步加强京津冀风沙源治理和“三北”防护林建设。
(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
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开展“无车日”活动,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优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加快建设北京市绕城高速公路,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主城区。
5.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北京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通过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6.提升燃油品质。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2013 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重点城市2015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炼化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和改造计划,制定合格油品保障方案,确保按期供应合格油品。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7.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5年底,北京市黄标车全部淘汰,天津市基本淘汰,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 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黄标车全部淘汰。
到2014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
8.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到2015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于2017年底前实施。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实施补贴等激励政策,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9.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左右。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0.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不再审批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临近京津冀的地区)
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不再审批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新增产能项目,现有的逐步向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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