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第十一次水泥化学分析大对比工作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建材(水泥)质检站:
各水泥生产企业:
按照《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规定,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定于2007年12月开展全国第十一次水泥化学分析大对比工作,以期通过此项工作促进各水泥质检部门提高化学分析水平,为水泥生产提供准确数据。为做好这次大对比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单位:
1.省(市)、自治区建材(水泥)质检站;
2.承担水泥检验的市、县质检所(站);
3.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
二.样品:硅酸盐水泥、生料、粘土、煤。
普通水泥(样品测组分含量。数据作为参考,不参加评奖考核,另外评比);
三.分析方法:
1.硅酸盐水泥按GB/T176-199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和JC/T420-91《水泥原料中氯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2.普通水泥按GB/T12960-2007《水泥组分测定方法》进行;
3.生料按GB/T176-199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4.粘土推荐使用JC/T874-2000《水泥用硅质原料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5.煤样品按GB/T212-2001《煤的工业分析方法》进行。
四.组织工作:
1.请各省(市)、自治区建材(水泥)质检站将此文转发本辖区各水泥企业和市、县级相关(水泥)质检所(站),并将参加对比企业的数量于2007年12月20日前报国家水泥质检中心;
2.与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正常对比的水泥企业由国家水泥质检中心直接通知。
五.时间安排:
1.2007年12月底前开始往各单位寄发样品;(要求对比的费用必须到款)
2.2008年3月15日前将检验结果寄至国家水泥质检中心 罗邦茜、徐颖收;
3.2008年4~6月 对比数据统计处理;7月将对比结果汇编成册, 寄至各参加单位; 4.2008年10月 召开本次大对比总结暨表彰会(会议地点待定)。颁发奖牌证书。在中国建材报、数字水泥网、中国水泥网、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大对比信息。公布全优、全合格获奖企业名单,宣传推介。
六.样品的发放: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建材(水泥)质检站所报参加对比的单位数,于2007年12月中旬前将样品发到各站,然后由各站发至各参加单位;与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比对的大中型企业由中心直接邮寄样品。
七.数据汇总:各参加单位将对比分析结果填入国家水泥质检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直接寄国家水泥质检中心。参照国际大对比结果公布方式,本次对比结果汇编仍然采取分省编号、不公开厂名的办法,汇编成册寄至各参加单位。
八.评奖原则:根据大对比统计分析结果,将评出“全优单位”和“全合格单位”,评选原则如下:
1.全优单位:4个化学分析样品的所有检验结果均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2.全合格单位:硅酸盐水泥、生料、粘土3个样品的所有检验结果(K2O、Na2O、Cl-除外)均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煤的工业分析结果均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3普通水泥组分测定结果只作统计,不列入此次大对比评奖范围。
九.对比费用:每套样品1000元(包括:硅酸盐水泥、生料、粘土、煤、普通水泥大对比样品各1个)。各省(市)建材(水泥)质检站负责各省样品发放。所有企业的对比费直接汇至国家水泥质检中心;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根据汇款凭证负责往各省站及相关企业寄发样品。需要从预付款中支付大对比费用及需要多份样品的企业请与联系人说明。
收款单位: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开 户 行:工行管庄分理处
帐 号:0200006809014437256
汇款注明:化学分析大对比费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电话: 崔健/(010)51167409、13701140527;王瑞海/(010)51167407、13801274678
赵萍/(010)51167439 罗邦茜/(010)65737530
传 真:(010)65765120、65471658
地 址:北京朝阳区管庄 中国建材院东楼 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 编:100024
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各水泥生产企业:
按照《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规定,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定于2007年12月开展全国第十一次水泥化学分析大对比工作,以期通过此项工作促进各水泥质检部门提高化学分析水平,为水泥生产提供准确数据。为做好这次大对比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单位:
1.省(市)、自治区建材(水泥)质检站;
2.承担水泥检验的市、县质检所(站);
3.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
二.样品:硅酸盐水泥、生料、粘土、煤。
普通水泥(样品测组分含量。数据作为参考,不参加评奖考核,另外评比);
三.分析方法:
1.硅酸盐水泥按GB/T176-199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和JC/T420-91《水泥原料中氯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2.普通水泥按GB/T12960-2007《水泥组分测定方法》进行;
3.生料按GB/T176-199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4.粘土推荐使用JC/T874-2000《水泥用硅质原料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5.煤样品按GB/T212-2001《煤的工业分析方法》进行。
四.组织工作:
1.请各省(市)、自治区建材(水泥)质检站将此文转发本辖区各水泥企业和市、县级相关(水泥)质检所(站),并将参加对比企业的数量于2007年12月20日前报国家水泥质检中心;
2.与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正常对比的水泥企业由国家水泥质检中心直接通知。
五.时间安排:
1.2007年12月底前开始往各单位寄发样品;(要求对比的费用必须到款)
2.2008年3月15日前将检验结果寄至国家水泥质检中心 罗邦茜、徐颖收;
3.2008年4~6月 对比数据统计处理;7月将对比结果汇编成册, 寄至各参加单位; 4.2008年10月 召开本次大对比总结暨表彰会(会议地点待定)。颁发奖牌证书。在中国建材报、数字水泥网、中国水泥网、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大对比信息。公布全优、全合格获奖企业名单,宣传推介。
六.样品的发放: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建材(水泥)质检站所报参加对比的单位数,于2007年12月中旬前将样品发到各站,然后由各站发至各参加单位;与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比对的大中型企业由中心直接邮寄样品。
七.数据汇总:各参加单位将对比分析结果填入国家水泥质检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直接寄国家水泥质检中心。参照国际大对比结果公布方式,本次对比结果汇编仍然采取分省编号、不公开厂名的办法,汇编成册寄至各参加单位。
八.评奖原则:根据大对比统计分析结果,将评出“全优单位”和“全合格单位”,评选原则如下:
1.全优单位:4个化学分析样品的所有检验结果均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2.全合格单位:硅酸盐水泥、生料、粘土3个样品的所有检验结果(K2O、Na2O、Cl-除外)均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煤的工业分析结果均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3普通水泥组分测定结果只作统计,不列入此次大对比评奖范围。
九.对比费用:每套样品1000元(包括:硅酸盐水泥、生料、粘土、煤、普通水泥大对比样品各1个)。各省(市)建材(水泥)质检站负责各省样品发放。所有企业的对比费直接汇至国家水泥质检中心;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根据汇款凭证负责往各省站及相关企业寄发样品。需要从预付款中支付大对比费用及需要多份样品的企业请与联系人说明。
收款单位: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开 户 行:工行管庄分理处
帐 号:0200006809014437256
汇款注明:化学分析大对比费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电话: 崔健/(010)51167409、13701140527;王瑞海/(010)51167407、13801274678
赵萍/(010)51167439 罗邦茜/(010)65737530
传 真:(010)65765120、65471658
地 址:北京朝阳区管庄 中国建材院东楼 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 编:100024
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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