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泥协会矿山专业委员会会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本专业委员会履行服务职能和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中国水泥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如下:
(一)副理事长单位5万元/年;
(二)理事单位2万元/年;
(三)会员单位5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免交。
第三条 本着为中国水泥协会会员服务的原则,凡已加入中国水泥协会并成为正式会员的单位,加入本矿山专业委员会,其专业委员会会费减半收取。
第四条 会费缴纳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请会员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协会秘书处。
(二)会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将在第二季度向未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发出《催缴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在第二季度内将当年会费汇至协会秘书处。
(三)对未经批准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从次年起取消会员资格,由秘书处向全体会员公开通报。
(四)新申请入会的单位会员,须在办理申请入会手续时,根据申请职位一并交清当年相关会费,若申请未获通过,已交会费由秘书处负责办理退还。
(五)会员(副理事长、理事)当年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向秘书处书面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缴纳。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应缴会费年。
(六)秘书处须在收到会费之后,及时将会费收据寄送给缴费会员。会费收据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五条 会费用途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经费补贴;
(二)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办公用房租赁费、办公设备的购置和维护费;
(三)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补贴(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四)专业委员会会刊和其他文件资料的编辑、印刷及邮寄费用;
(五)工作人员的培训费、差旅费以及其它办公经费支出。
第六条 会费管理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中国水泥协会财务管理范围,秘书处须每年向理事会汇报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中国水泥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会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八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中国水泥协会矿山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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