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泥协会矿山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水泥协会章程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组织是中国水泥协会下设的非独立法人的专业分支机构,名称为:“中国水泥协会矿山专业委员会”。英文名:China Cement Association Quarry Professional Committee。简称:CCA-QPC.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由从事水泥矿山设计、工程、装备制造、水泥生产企业及相关服务领域的独立法人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国内外水泥矿山开采和管理的技术交流,推动水泥矿山的技术进步;综合运用水泥矿山技术进步成果和人才力量,开展技术服务和咨询;为设计、制造和应用的会员搭建交流平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水泥矿山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节能减排及绿色矿山建设的方针、政策,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水泥矿山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为水泥矿山企业及设备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水泥矿山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
(三)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合法、公平竞争市场的秩序。
(四)编辑水泥矿山刊物、技术进步和发展的图书、资料等。
(五)组织国内、国际学术和技术交流;推广水泥矿山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指导和支持会员单位开展工作,并组织交流经验。
(六)其它有益于水泥矿山事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专业委员会;
(三)从事水泥矿山事业及相关服务领域的法人单位;
(四)长期从事水泥矿山事业的知名专家、学者及高级专业人士;
(五)具备必须的法律法规资格。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又不作说明,且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同意多数意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泥协会审批,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代表大会的选举或罢免结果需报中国水泥协会备案,首届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需报中国水泥协会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改变会费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限内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泥协会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各理事单位代表,因工作等原因离职的,自然由新任职的单位领导替代。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根据工作需要,本专业委员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高级顾问,名誉理事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名誉理事长和高级顾问的聘请,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监督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中国水泥协会的决议和交办事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无形资产的使用;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及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中国水泥协会矿山专业委员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水泥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细则,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水泥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2012年8月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中国水泥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水泥协会矿山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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