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立法推广散装水泥
自2005年9月5日起实施的《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规定,山西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设区的市,使用水泥总量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60%以上。违反规定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办法》还规定,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应当配置发放散装水泥设施,逐步提高散装水泥销售比例;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禁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年使用水泥总量1000吨以上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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