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排放水泥企业豁免错峰生产的做法值得商榷
在今年冬季的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期间,个别省份政府主管部门对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给予豁免错峰生产的做法,也许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的出发点是好的,用豁免错峰生产来鼓励水泥企业推广应用超低排放技术,引导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但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错峰生产是为了环保,超低排放也是为了环保,错峰生产与超低排放不应是相互取代的关系,应用新技术应该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因此,现阶段在水泥超低排放技术、环境综合效益尚未得到足够论证的情况下,用豁免错峰生产来推广应用超低排放技术的做法值得商榷。
一、超低排放技术不应取代错峰生产政策
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各地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 ,实施差别化管理。”同样是工业窑炉,由于煅烧的原料成分和工艺装备不同,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本底数值也是有较大差异的,停产时间长短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也是大不同的。因此,“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就是要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特征,制定有差别的错峰生产方案,防止一刀切。而同一个行业内,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以企业是否达到超低排放来豁免执行错峰生产政策,这似乎不是文件的要求,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从头到尾也没有“豁免错峰生产”一说。按照豁免错峰生产做法,如果所有企业都达到超低排放了,就可以取消错峰生产政策了?就可以不考虑采暖季污染排放的叠加效应了?这对错峰生产差别化管理的理解是否正确?
水泥行业的错峰生产除了有减少同期污染物排放量叠加效应作用外,还是企业在市场淡季降低熟料库存的有效手段,改变了企业传统生产经营的管理模式,提高了企业资金利用效率,有效化解了产能严重过剩,对行业的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至关重要。用超低排放取代错峰生产,对水泥行业是灾难。希望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做好政策协调工作,在坚持错峰生产的基础上,鼓励企业或要求企业做到超低排放。
二、豁免错峰生产会破坏水泥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豁免错峰生产会破坏水泥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政府是市场公平竞争的裁判员,也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执行错峰生产政策对于每一个企业也应该是公平的,不应该高标准立法,选择性执法。错峰生产就像运动场的边线,不能因为运动员身材高大就可以到边线外踢球,游戏规则不公平非得把运动员玩死不可。不论是环保达标企业,还是实现了超低排放的企业都是守法企业,对不达标企业进行惩罚是应该的,对超低排放企业进行奖励也是应该的,问题是不能用改变游戏规则的方法奖励场外运动员,惩罚场内运动员,这样就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这与政府良好的初衷相悖。超低排放企业为减少污染排放多做出了贡献,可以从减少收取环境税费来奖励,而不应该用停产惩罚达标企业来豁免错峰生产奖励超低排放企业。
豁免错峰生产让一部分市场竞争力差的劣势企业有了投机机会,加剧了淘汰落后的难度。
错峰生产的冬季正是水泥市场消费的淡季,豁免错峰生产的企业多生产的水泥势必长距离运输到外省区,破坏了外省区的水泥市场价格体系,增加了产品的碳排放足迹。
我的观点是支持水泥企业应用先进可靠的超低排放技术,政府应该奖励超低排放企业,而不是以牺牲达标守法企业利益来推行超低排放技术。
三、水泥超低排放技术有待验证
超低排放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它涉及技术标准、技术政策、生产安全、投资效益、环境综合效益、维护管理诸方面问题。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还没有技术标准,中国现有的水泥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是全世界最先进的指标了,而制订超低排放技术标准需要科学论证。每一项超低排放指标都需要有可靠的技术支撑,达到排放指标的综合环境效益和经济投入的可行性。我们要讲科学、讲法治,讲市场化,避免靠人治和长官意志搞超低排放,先进技术是否成熟可行是靠市场来检验认可的。
以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排放一项指标为例分析,欧洲大多数国家执行500-400毫克/立方米,我国是400-320毫克/立方米。电厂单一燃煤锅炉排放做到100毫克/ 立方米也许可行, 但水泥窑炉除了燃煤,还要煅烧矿物原料,窑炉系统内温度场和气体成分与电厂锅炉大不相同,水泥窑炉排放达到100毫克/立方米是有相当的难度。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大幅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指标就得加大氨水用量,往往造成氨过度分解消耗和氨逃逸,带来二次环境污染,产生新的生产安全问题。如果用加大水泥厂氨水用量来追求水泥窑氮氧化物排放的极限,那新增氨水量的生产造成新的污染排放量有人计算过吗?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降低污染物低排放是对的,但是对新技术进行工业试验验证,技术成熟+政策鼓励的市场化做法,企业会认可的。政府强推,企业敢怒不敢言,也许会把好技术的市场做烂了。要防止“超低排放”的概念被商业炒作,这对技术创新不利。
建议政府的工信、环保、财税、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协调沟通,继续推行水泥错峰生产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建议根据企业排放水平制定差异化的环境税费收取比例,鼓励超低排放企业。建议制定水泥企业的超低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引导水泥环保科技创新。只要水泥超低排放技术得到成熟验证,所有水泥企业执行超低排放并无障碍,只是错峰生产政策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任务没有完成之前还是要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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