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
2020年12月16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的意见中明确要求,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施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为 2: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为 1.5:1 。
为深入推进水泥玻璃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的指导各地开展产能置换,巩固化解过剩产能成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现行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见附件1)。
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截止2021年1月19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公示意见反馈信息表》(见附件2)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电子邮件发送至yclsjcc@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公示意见反馈)。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建材处
邮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8205579/5567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月19日
附件:附件1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pdf
附件2 公示意见反馈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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