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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下发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通知 要求钢铁、水泥等企业错峰生产

更新日期: 2015年12月02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各地可根据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燃煤电厂和供热企业在保证供热达标的前提下,限制或停止低效高排放机组、锅炉生产。钢铁、水泥、石化、工业窑炉等重点企业要采取错峰生产等限产或停产措施。

    11月11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省内各地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本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采取四项紧急预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下是文件全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进入11月以来,我省连续发生了几次较严重的雾霾天气,全省市级以上城市空气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绥化市等地污染严 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据预测,未来几天我省仍将出现重度雾霾天气。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 知如下:
 
    一、做好监测预警预报。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本地重污染天气监测 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市(地)政府(行署)要综合研判重污染天气情况和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布,同时立即启动重 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对应的不同等级,明确应急管控清单及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将具体应急管控措施通知 相关企业和单位,监督相关企业和单位落实到位。加大对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排查、督查力度,加大对燃煤设施和燃煤堆放的监管力度,严控散煤特别是劣质 煤使用,严控秸秆野外焚烧。要加强对各类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确保排放达标,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超标排放行为。
 
    三、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各地可根据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 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产生扬尘的相关施工和作业等应急措施。燃煤电厂和供热企业在保证供热达标的前提下,采取发电和供热调控措施,优先安排高效低排放机 组、锅炉生产,限制或停止低效高排放机组、锅炉生产。钢铁、水泥、石化、工业窑炉等重点企业要采取错峰生产等限产或停产措施。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 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防护措施,调整出行和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四、严格监督问责。省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应对重污染天气组织领导不力的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对应急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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