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 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 (铅 、汞、铬、镉、类金属砷 )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 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各市物价局 (发 展改革委)、 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价格 [2014]⒛08号 )的精神,结 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等实际情况,现 将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 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 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 (铅 、汞、铬、镉、类金属砷 )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 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 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 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 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 (2011年 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 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三、严格管理和监督。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 自职责,加 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 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要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畅 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 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四、本通知自2015年 7月 1日 起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 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抄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
抄送:省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 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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