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颁布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河北省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和《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06号), 促进河北省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印发了《河北省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现全文转载如下: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工信原[2011]422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和《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0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及时将本地区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2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工业处。
联系人:韩熠 司磊
电 话:0311—87800817
邮 箱:hy@ii.gov.cn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河北省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0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五)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六)无重大违法行为。
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内容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自备矿山企业);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能源审计或能效评价检验测试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生产线运行情况。
三、申报程序
(一)现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要认真填写《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并按照申报内容将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组卷后,向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准入申请。
(二)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汇总整理后与初审意见一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组织相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查验。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监督管理
(一)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二)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企业自查报告及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整理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进入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抽查。已经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整改仍不合格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1、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2、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3、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4、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5、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6、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六)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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