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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08年03月07日 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政府要根据该实施方案,尽快制定本地区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现就我省“十一五”期间水泥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以国家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为依据,坚持“上大”与“压小”紧密结合,坚持淘汰落后和调整发展紧密结合,依法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改善水泥工业布局,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提出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要求,经各有关部门、各市认真摸底、排查,全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是:到“十一五”末,我省共淘汰立窑563座,淘汰熟料产能5344万吨(2007—2010年各市关停和淘汰落后立窑熟料产能工作任务表附后)。

    二、工作步骤

    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摸底调查和部署工作阶段(2007—2008年)。对水泥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填报水泥生产企业情况登记表,确定各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召开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落实各相关单位职责;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定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责任书。

    (二)实施阶段(2007—2010年)。按照我省2007—2010年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各年度工作计划和要求;有关市政府积极落实各项措施,抓好各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履行担负的职责,全力推动淘汰水泥产能工作开展。

    (三)验收阶段。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市和部门按年度对关停和淘汰企业进行验收。

    三、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根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应予淘汰落后产能总量指标和企业生产线名单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7〕1778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6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完善以下政策措施。

    (一)结合我省水泥工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和公布水泥机立窑列入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目录。省节能办负责。

    (二)凡没有水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依法查处并由当地政府予以关停。对列入2007年淘汰名单的立窑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完成淘汰任务的,不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对列入2007年至2010年各年度淘汰名单的企业,根据淘汰时限变更或注销相关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省质监局负责。

    (三)加大对立窑水泥企业的环保执法力度,对立窑水泥企业开展环保执法大检查。凡粉尘排放不达标的立窑企业,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限期停产整改,预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关停拆除。省环保局负责。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要求,对全省立窑生产线加大实施差别电价力度。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负责。

    (五)按照“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年度计划和名单,已经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立窑生产企业在立窑关停前仍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关停期限的企业自然取消。暂停立窑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六)提高建筑工程应用水泥准入标准。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省建设厅负责。

    (七)对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银行贷款和担保情况进行摸底,督促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水泥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得进行授信及发放新的贷款,切实做好已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银行债权处理与保全工作。山东银监局负责。

    (八)凡要由熟料改为粉磨站的立窑企业,各市经贸部门和有关企业必须出具关闭拆除立窑生产线的证明,向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省质监局、省建材办、省经贸委负责。

    (九)对关停和拆除立窑的企业,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抓好落实。省里成立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鲁政办字〔2007〕196号文已公布),负责对全省关停和淘汰水泥产能工作的领导。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责任制。省政府对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领导。各市政府负责认真落实水泥产能淘汰计划和与省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确保完成淘汰和拆除立窑任务。因工作不力导致关停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或因关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省经贸、发改、建设、财政、劳动保障、地税、国税、环保、质监、物价、银监、电力、建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尽快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三)坚持“上大”与“压小”紧密结合。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其配套粉磨站应在现有水泥企业基础上建设,严格按照等量或超量淘汰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地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和承建企业出具等量或超量淘汰立窑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向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需要相应淘汰的立窑水泥生产能力。对达到淘汰落后立窑水泥产能要求的,需建设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的,可上报省,经审查合格的,由省固定资产联席会议审批或核准。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立窑水泥产能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准。鼓励本地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不足的市从其他地区购并拆除立窑水泥生产能力指标。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兼并重组立窑水泥企业,购买拆除立窑水泥生产能力指标,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和其他建材企业。

    (四)积极优化水泥工业结构和布局。省经贸委承担推进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同时负责审查淘汰落后、技术改造新上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从国家水泥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全省发展布局、等量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报经省固定资产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核准。凡是不符合全省水泥发展布局、未经省固定资产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未经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环保、国土、工商、电力、质监等部门均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核准擅自建设的项目,由省固定资产投资联席会议研究,责令其拆除。

    根据全省现有水泥企业分布情况,综合考虑资源、环境、能源、交通等条件,省将分期分批公布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布局重点企业。

    (五)扎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有关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调整水泥工业结构的总体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营造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做好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被关停和淘汰的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涉及的企业,必须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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