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正式实施
近日,《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以黑龙江省政府2007年第8号令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1995年6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1998年3月7日以及1999年5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新发布的黑龙江省政府2007年第8号令共计31条,涉及到该省行政区域内遵守此规定的范围,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水泥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的目标,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期限,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企业利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以及相关系统部门职责和报表制度的相关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管理及返退、使用和违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和违反此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执行等方面。
该规定是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顺应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发展散装水泥政策进行的一系列重要调整,而重新制定的一部符合实际需要的黑龙江省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的正式实施,把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是开展散装水泥工作、实施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的科学化管理的新起点,将促进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工作驶向依法推进、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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