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府坚决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4月18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治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同时规定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已经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通知》同时从提高认识、自查自纠、坚决制止违规行为、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自治区政府在转发两个通知时,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实行优惠电价,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能降耗和产业调整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国家部委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二、自2007年4月15日起,停止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和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执行的优惠电价。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目录电价。要对以实行发供电联动、协议供电、大用户用电直供、竞价上网等名义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措施进行认真清理。
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和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逐项进行甄别和分类,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企业分类名单报送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四、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对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后,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实施差别电价。
来源:联合金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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