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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联合发出通知 叫停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

更新日期: 2007年04月18日 【字体:

      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要求各地限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立即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

      2006年9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并明令禁止各地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进展很不平衡。14个省以实行发供电联动、协议供电、大用户用电直供、竞价上网等名义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将于5月派出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和纠正优惠电价措施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察情况上报国务院。对于未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或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将报请国务院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通知”强调,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每月初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报告各地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纠正优惠电价措施的情况。对未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或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的电网企业,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相应降低当地的输配电价水平。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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