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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水泥立窑,依法的行政干预是必要的

更新日期: 2006年02月23日 【字体:

      本网2月22日转载的一条资讯“李俭之:水泥立窑的淘汰不要采用行政干预”引起了原国家建材局副局长、中国水泥协会名誉会长李俭之的注意,并致电本网,对文中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为此,本网专访了李俭之会长。

      李俭之说,文中第二段“河南立窑淘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表态,并非出于我的口,我从来未对河南淘汰立窑
的有关问题写过文章和发表过意见,所谓“问题”是什么我也不清楚。因此对这种报导,我不能认可,也不负责。

      对此,本网当面致歉,并表示愿意协助查实讯息的源头,也就是谁制造了这条不实讯息。李会长表示将保留对该
资讯制造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李会长说,关于立窑水泥企业的作用和地位,我在近期发表的“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泥产业结构”中做了详细
阐述。对待立窑水泥企业,要以历史的观念、现实的观念、公平公正地看待它,要采取支持先进、淘汰落后的区别对待的政策,分化改造这个庞大的落后群体。要充分利用当前水泥产能过剩的时机,靠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加速落后立窑的淘汰。

      李局长最后指出:对环保和质量,国家都已经立法,对于不符合环保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水泥立窑,依法实施
淘汰政策,从这意义上说,行政干预是必要的。

来源:数字水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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