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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不合格水泥赔偿全部损失

更新日期: 2006年02月21日 【字体:

    昨天上午,记者从漯河源汇工商分局了解到,一商户因向消费者销售不合格水泥,不得不赔偿客户的全部经济损失。

    日前,源汇工商分局接到问十乡消费者董先生的投诉,称其与两家邻居为整修沼气池,在问十乡商户李某处购买了禹州某品牌的水泥。在使用过程中,购买的水泥出现了不凝固的现象,导致修好的沼气池无法使用。董先生和邻居认为李某销售的水泥质量有问题,要求李某赔偿自己和邻居的全部经济损失。

    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李某经销的禹州水泥不是从厂家直接进货,而是从其他代理商处购买,并且李某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进货发票。经调解,李某赔偿董先生及其邻居经济损失2400元。

来源:漯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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