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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 2005年10月28日 【字体:
    近日,该局制定出台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申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总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下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经省经贸委授权,由市(州、地)经贸委(局)牵头组织同级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检验。评审认定合格的,报省经贸委统一发给认定证书,并接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的检查。

    申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总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由市(州、地)经贸委(局)牵头组织同级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根据市(州、地)初审意见,省经贸委组织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专业技术机构及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现场审核。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进行评审认定,并由省经贸委统一发给认定证书。

    办法还明确了申请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报送的资料、财务管理应达到的标准和税务机关应如何进行核实确认、审批、日常税收管理、纳税评估等。并建立税务机关与经贸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相互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了解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的最新动态,相互配合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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