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结构调整,着力推进生态市和节约型社会建设,浙江省嘉兴市日前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计划到2005年底,全市水泥机立窑生产线淘汰50%;到2007年底,全部予以淘汰。到2005年底,全市粘土砖瓦窑生产线在2003年的基础上淘汰50%;到2006年底,每个建制镇最多保留1家(座);到2007年底,一律停止生产粘土砖瓦。具体政策有:
一是在申报新型干法窑、粉磨站技改项目时已向省经贸委行业管理办承诺拆除,且2005年底前已建成投产的水泥机立窑,必须限期完成拆除任务。
二是对未承诺淘汰的水泥机立窑,在2005年底前主动拆除的,窑径3米以上的每座给予补助50万元,窑径在3米以下(含3米)的每座补助40万元,每晚一年拆除的,相应减少补助10万元,超过期限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中,市本级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企业所在地政府承担70%。市特定企业(三塔新丰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是鼓励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粘土砖瓦企业拆窑进行产业结构转型,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他产品。对利用现有厂区转产实施鼓励发展项目的,符合市工业发展资金补助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助政策;对整体转产后尚有闲置的厂房和土地,可转让给其它工业项目,市区对其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工业发展资金予以补助。
四是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的水泥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是对已承诺但未按期拆除的水泥机立窑一律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并不予换发化验室合格证。
六是在承诺期限内拆除水泥机立窑的,要求利用其原有磨机进行水泥粉磨生产作为过渡的,必须符合市行业布局规划要求和产业审批条件,并达到年产50万吨粉磨水泥规模,磨机直径必须在2.2米以上(含2.2米),如国家明令淘汰的,则必须立即淘汰,并经市经贸委行业办审核后,报省经贸委行业办核准。
七是对未经审批、证照不全(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砖瓦企业,坚决依法取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土窑、小立窑以及18门(含18门)以下的砖瓦轮窑必须先行淘汰;对各县(市、区)确定的生态乡镇、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窑列入先行淘汰计划;对暂时保留的砖瓦企业要逐年减少并严格控制粘土资源开采量,分期分批进行关停。
八是被关停的粘土砖瓦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允许企业就地转产;拆窑复耕的,全部用地指标由所在县(市、区)统一调配使用;砖瓦企业的粘土采矿点属建设用地的,复耕后可享受同等政策;被淘汰的砖瓦企业要求到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发展,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优先安排用地。
九是对粘土砖瓦行业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作为保留企业的必备条件,每年核发一次。凡暂时保留的砖瓦企业,必须经砖瓦整顿工作机构核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砖瓦企业,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
十是加强对粘土砖瓦企业的监督管理。凡已关停的砖瓦企业,要拆除窑基、烟囱。对暂时保留的砖瓦企业,要统一进行备案登记,严格控制粘土砖瓦产量,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来源:嘉兴市政府
一是在申报新型干法窑、粉磨站技改项目时已向省经贸委行业管理办承诺拆除,且2005年底前已建成投产的水泥机立窑,必须限期完成拆除任务。
二是对未承诺淘汰的水泥机立窑,在2005年底前主动拆除的,窑径3米以上的每座给予补助50万元,窑径在3米以下(含3米)的每座补助40万元,每晚一年拆除的,相应减少补助10万元,超过期限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中,市本级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企业所在地政府承担70%。市特定企业(三塔新丰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是鼓励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粘土砖瓦企业拆窑进行产业结构转型,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他产品。对利用现有厂区转产实施鼓励发展项目的,符合市工业发展资金补助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助政策;对整体转产后尚有闲置的厂房和土地,可转让给其它工业项目,市区对其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工业发展资金予以补助。
四是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的水泥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是对已承诺但未按期拆除的水泥机立窑一律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并不予换发化验室合格证。
六是在承诺期限内拆除水泥机立窑的,要求利用其原有磨机进行水泥粉磨生产作为过渡的,必须符合市行业布局规划要求和产业审批条件,并达到年产50万吨粉磨水泥规模,磨机直径必须在2.2米以上(含2.2米),如国家明令淘汰的,则必须立即淘汰,并经市经贸委行业办审核后,报省经贸委行业办核准。
七是对未经审批、证照不全(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砖瓦企业,坚决依法取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土窑、小立窑以及18门(含18门)以下的砖瓦轮窑必须先行淘汰;对各县(市、区)确定的生态乡镇、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窑列入先行淘汰计划;对暂时保留的砖瓦企业要逐年减少并严格控制粘土资源开采量,分期分批进行关停。
八是被关停的粘土砖瓦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允许企业就地转产;拆窑复耕的,全部用地指标由所在县(市、区)统一调配使用;砖瓦企业的粘土采矿点属建设用地的,复耕后可享受同等政策;被淘汰的砖瓦企业要求到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发展,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优先安排用地。
九是对粘土砖瓦行业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作为保留企业的必备条件,每年核发一次。凡暂时保留的砖瓦企业,必须经砖瓦整顿工作机构核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砖瓦企业,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
十是加强对粘土砖瓦企业的监督管理。凡已关停的砖瓦企业,要拆除窑基、烟囱。对暂时保留的砖瓦企业,要统一进行备案登记,严格控制粘土砖瓦产量,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来源:嘉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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