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嵩阳水泥厂产权之争的调查
9月27日,嵩阳水泥有限公司与镇政府的矛盾进一步升级,而待双方冷静下来后又一次回到僵持局面。无疑,利益各方都应该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勇敢地承担起各自的责任。这才是真正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职工手里都有一本股权证,离厂工人在获得现金股金补偿后该证交回厂里盖章作废
嵩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嵩阳水泥厂。创办于1983年的嵩阳水泥厂原为镇办企业,1994年11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嵩阳水泥厂改制为乡村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并通过《章程》明确了股份构成:镇政府57.84%,东北街、西南街两个办事处(现改为村民委员会)各占1.08%,水泥厂内部职工183人占40%。
1999年7月,嵩阳镇政府与嵩阳水泥厂进行了一次产权界定,股份构成变为:嵩阳镇政府60%,水泥厂40%。
2002年8月,由镇政府组织成立的清产核资小组对水泥厂进行了改制前的清产核资,认定当时的水泥厂净资产为713万元。在此基础上,嵩阳镇政府与水泥厂原副厂长李德华达成产权转让协议,镇政府将除土地之外的嵩阳水泥厂的全部产权转让给李德华,产权转让价格为350万元。
当时全厂129名职工在镇政府的决定下,一次性与原水泥厂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中包括李德华在内的110名职工办理了自愿入股的手续,成为新成立的嵩阳水泥有限公司的新股东。
李德华向镇政府支付了200万元的转让费,其余150万元作为110名职工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110名职工并股为34名股东。此时,新成立的公司的100%的股份全部归34名股东为代表的110名职工所有。
净资产713万元,而转让底价为350万元。对此,镇政府的说法是:“按照尊重水泥厂发展历史,注重现实厂情的原则,保障改制的顺利进行和职工、社会的稳定,决定让利给企业,让利给职工,实行内部转让,在713万元净资产的基础上确定底价为350万元。”
净资产713万元与转让底价350万元之间的差价363万元,成为了日后镇政府和水泥厂之间发生的一系列争论和冲突的导火索。
公司成立前,19名职工在领取了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和福利费,并出让了股份合作制时期的股权后,自愿离厂。之后,又有14名工人按此方式离开了新成立的公司。
但是不久后,部分离厂工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在转让中受到了损害,政府承诺的“让利给企业,让利给职工”的363万元部分并没有在工人身上得到体现。于是,这一部分人开始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要求政府兑现当初的承诺。
镇政府认为,这个要求并不过分,离厂人员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为此,镇政府两次发文要求公司深化改革和改制,责成公司将原嵩阳水泥厂实有资产让利部分全部量化给改制时在职合同工。
而公司董事会则认为,这363万元并非全部属于让利部分。按当时镇政府明确的,713万元中,213万元是作为扣除净资产中的呆坏死账等因素部分,真正让利的只有150万元。
镇政府在多次协调未果后,于2003年8月17日发文,要求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认真研究方案,及时将改制时镇政府承诺的原嵩阳水泥厂实有资产的让利部分全部量化给当时在厂的129名合同工。届时如果未履行完毕以上决定,嵩阳镇人民政府将依法收回原嵩阳水泥厂全部资产另行处理。”
而当时,原嵩阳水泥厂除土地之外的全部产权已经转让给了以董事长李德华为代表的嵩阳水泥有限公司,镇政府既不是公司股东也没有了行政管理权,“依法收回”的惟一办法就是撤销转让协议。
就在政府下达文件几天后的8月29日,嵩阳水泥有限公司尽管对此很有意见,但还是同意将“让利”部分拿出来量化,并提出了具体方案。不料,该方案不知何故却没有得到镇政府的任何答复。
要撤销产权转让协议的第一个障碍,就是签定协议时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于是,镇政府以“转让水泥厂时不知道该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因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由,向嵩明县公证处提出申请撤销转让协议的公证书。10月9日,公证处撤销了(2002)嵩证字第579号公证书,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当镇政府与李德华终于对簿公堂时,这起事件引起了包括媒体的社会各界的关注。因为,在诉讼中,认为自己在改制过程中有过错并坚持要改错的镇政府成了原告,而自认为没有任何过错的李德华却坐上了被告席。而这个官司,同时成为了嵩明县司法史上首例“官告民”案。
嵩明县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个判决书,都明确了镇政府与李德华签定的产权转让协议,因为在程序上出现了不该有的缺失而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个事实。镇政府的主张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而李德华也不得不为自己在转让过程中因为不重视法律而出现的小小疏忽付出沉重的代价。
手里有了法院的判决,按理说,镇政府可以顺理成章地收回嵩阳水泥厂了。但是,嵩阳镇政府的官员们却并没有感到轻松,法院判决只是将双方签定的产权转让协议予以撤消,却并没有对现在的嵩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资产作出处理。3年的时间,嵩阳水泥有限公司早已经不是原来的嵩阳水泥厂了。在公司投入了新的资金,生产规模、资产总额、经济效益等经济指标都发生了明显变化的今天,在没有就双方利益均衡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仅凭撤销产权转让协议的判决书,并不能直接“收回”水泥厂。
但是,如果不能“收回”工厂,法院判决将难以执行;而“收回”,则意味着不可避免的经济赔偿。怎样找到一个合理又合法的解决方法,成为困扰嵩阳镇政府的一个难题。
2005年9月4日,嵩阳镇镇长秦学权及10多名政府工作人员,来到嵩阳水泥有限公司的办公区,要求公司董事会交出营业执照、财会章、账务表、行政章等。秦镇长说,他们是依据法院判决,依法“接收”嵩阳水泥有限公司。这个要求遭到了公司一方的拒绝。
就在镇政府同水泥厂僵持的同时,9月10日,镇政府向公司下发了一份移交公司财产通知书,并要水泥厂董事会签字认可。镇政府答应赔付公司购买原厂的350万元,并承诺在9月13日之前把款打到公司账上,但是公司必须把“让利于职工”的福利立即兑现到每位职工头上,并在9月14日之前移交所有账务。公司董事会没有接受这个条件。
9月26日,嵩阳水泥有限公司被电力部门停止了供电,生产被迫全面停止。
9月27日,嵩阳水泥有限公司与镇政府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厂里的职工听说镇政府要来收回水泥厂,大清早就齐聚公司厂部大门口,其中有大部分在厂职工和二三十位离厂职工,几百人把公司大门堵得严严实实。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干警进入厂部大门时,和水泥厂职工及其家属发生口角后,现场情绪一度失控,但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干警并未采取强制措施。双方冷静下来了,但又一次陷入僵持局面。
“如果还有弥补的余地,纠纷产生后各方股东就改制再形成股东大会就各方股东利益形成决议,仍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上策之一。”--摘自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五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
终审判决书上还提到:“嵩阳镇政府在改制中,出让的嵩阳水泥厂的产权在法律上应仅仅只限于其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份57.84%,对于职工共同股40%,两村委会的各1.08%股份,是否出售及怎样出售,应当取得这些股东的同意。但令人遗憾的是,无论何种形式的决议,在本案中,均未由上述股东做出。”
在昆明中院的终审判决书中,除了提出上述解决问题的建议,还特别指出:“造成产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之一的嵩阳镇政府在没有股东大会有效决议的情况下,违反法律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的规定,将整个股份合作制企业转让给李德华,其主观上的过错是非常明显的,对此应予确认。”
嵩阳镇政府在嵩阳水泥厂的改制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明显的失误。为了纠正这个历史失误,现任镇政府所需要的不仅是勇气,还要承担起责任,甚至承担赔偿。因为确保工厂的持续稳定发展,妥善解决好所有职工(包括离厂职工和在职职工)的问题,才是一个负责的政府所要必须面对的。
无疑,利益各方都应该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勇敢地承担起各自的责任。这才是真正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否则,这个事件可能就已经超出经济纠纷的范畴了。
嵩阳水泥厂纷争始末
★1983年 嵩明县嵩阳水泥厂建立,嵩阳水泥厂是嵩阳镇所属的一个年产10万吨矿渣水泥的中小型乡镇企业。
★1994年11月 该厂改制为乡村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金647万元。经界定,嵩阳镇政府占企业57.84%的股份。原嵩阳镇政府东北街办事处、西南街办事处各占企业1.08%的股份,企业内的183名职工共占企业的40%股份。
★1999年7月 嵩阳镇政府与水泥厂重新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内容为:嵩阳水泥厂净资产为1038.4万元,嵩阳镇政府占资产的60%,水泥厂职工占40%。东北街办事处、西南街办事处的股份没做交代。
★2002年6月 即将面临生产许可证初验的嵩阳水泥厂根据市场需求及有关政策提出了改制申请。嵩阳镇政府积极支持,并立即组成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经过清产核资,当时嵩阳水泥厂的净资产为713.523万元。
★2002年8月13日 嵩阳镇政府作为甲方与以李德华为代表的乙方签定了转让书。由于当时的应收款包括数额不小的呆坏死账,加上此时水泥厂因为国家相关政策的限制,生产能力较低。为扶持水泥厂,当时由嵩阳镇党委、政府最终确定了350万元的价格将该厂转让给了以李德华为代表的原嵩阳水泥厂的129名职工,政府只拿去200万元。不久,这129名合同工中有33人先后申请退出公司,按每年800元一次性买断工龄后与原厂解除劳动关系。
★2003年7月 这些离厂职工提出,镇政府让利给企业、让利给职工的部分资金应该分给他们一份,并将此事闹到现任镇政府。9月2日,10多个原厂离退人员来到公司要求解决他们的问题。9月6日上午,这些员工用长凳、摩托车、自行车等物,将公司两道门全部封阻,造成所有运输原料、水泥的车辆无法进出。
★2003年12月15日 离厂职工再次到厂里并再次与厂里发生矛盾,堵住厂门。由于原料无法进厂,水泥厂被迫停工。水泥厂大部分正在上班的工人集体到县政府,要求政府出面协调,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后来,在县、镇两级政府有关人员的协调下,封堵工厂大门的人员才撤走。
就该事件的解决,新任镇政府与水泥厂就此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2003年12月16日 现任镇政府以当年转让时未召开股东会,程序不合法为由,一纸诉状将自
己带上法庭,要求确认当年转让协议无效,并依法收回水泥厂,撤销转让协议。由此,嵩明县史上出现了第一例“官告民”的案件。
★2004年7月20日 嵩明县法院判决:“原告嵩阳镇政府与被告李德华于2002年8月13日所签定的嵩阳水泥厂产权协议无效。”
从提起诉讼到终审判决,这起官司历时将近一年。一审在嵩明县人民法院进行,经过两次开庭,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转让协议的判决,原告嵩阳镇人民政府胜诉。被告李德华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4年12月17日 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撤销了程序有缺失的转让协议。
来源: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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