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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十一”起将禁现

更新日期: 2005年08月18日 【字体:

  近日,宿迁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该《通告》10月1日起施行。

  从2005年10月1日起,市区(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农业示范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混凝土总量在20立方米以下的;二、市政、交通及水利工程一次性浇筑在20立方米以下的;三、因交通不畅通等原因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四、其他确需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企业资质证书,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并向使用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否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整改。

来源:宿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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