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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将收“资源占用费”

更新日期: 2005年06月21日 【字体:
  “我国用了全世界31%的煤炭,29%的钢材,8%的石油,45%的水泥,创造了全世界4%的GDP,数字反差太大!”在此间举行的安全生产万里行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对我国目前高能耗的经济增长方式提出质疑,并强调国家将调整煤矿“资源费”,遏制“透支性开采”导致的资源严重浪费。 

  李毅中说,为了遏制“透支性开采”造成的资源浪费,国家将调整现有的“资源补偿费”制度,让矿主的经济利益直接与矿藏存储量挂钩。今年6月1日,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李毅中透露,该意见其中有一条就是,拟把煤矿矿藏资源费的收取,由现在的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作为基数,改变为以储量为基数。 

  据了解,按照发展改革委的这份指导性意见,投资者如果要取得某个煤矿的开采权,必须先通过类似竞买的方式,先行向国家缴纳一笔“资源占用费”。这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明晰了煤矿的产权,让投资者的收益和需要投入的成本以及应该承担的风险相均衡。煤矿投资者尚未开采即预付了大笔“资源占有费”,为了收回成本和赚取利润,必然想方设法增加安全系数以延长开采周期。否则,一旦发生矿难事故或资源枯竭,他们的投资将前功尽弃。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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