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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05年03月22日 【字体:

    清理工作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建设等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清理工作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的组织工作,并与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要重点清理:(1)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清理中要对在建、拟建项目逐个进行审核,清理的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四)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五)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六)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七)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 
    (八)是否属于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九)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清理后的处理 
    (一)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工作方式 
    (一)地方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中央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清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银监会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 
    (四)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具体落实清理工作。 

    工作进度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要在发出通知之日起1个半月内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报发展改革委。(1)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2)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结束后,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要对清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结束后,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形成清理报告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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