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保局
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3]2657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0元,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2元。取消普通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含硫量0.5%以上,编码140001005)、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含硫量0.5%以下,编码140001006)。
为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超标准排放,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实施阶梯式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污染物实际排放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在规定排放标准5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排污费。
二、环保部门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排污收费收入管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依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收费管理和收费情况稽查考核,严格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