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订三审 应避免进入“小修小补”的怪圈

来源: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2日

  10月21日至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根据会议安排,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也将在于25落幕。随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环境保护责任险等热点问题的再次讨论,围绕其中的利益博弈也继续升温。业内人士表示,短期内在立法方面不可能形成共识,本次审议通过的可能性不太大,还可能进行四审。

  记者获悉,21日提交三审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用三句话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进行了重新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一直备受公众争议的“扩大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有了新的突破。“现在的环境保护法自从1979年试行,再到1989年的正式颁布,算到现在已经有23年了,其中大的实质性修改并不是很多,而其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争论,则一直是社会公众以及多方机构关注的重点。”环保行业业内权威人士对记者说。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傅涛对记者说,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及各方能否有效参与到环境保护相关案件的全程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界定的修改势必成为每次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焦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对记者表示,虽然在具体执行起来的判定及标准上还存在继续商讨的空间,但是细化到具体的国务院民政登记部门以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中关于时间因素的界定,都是环境保护发修改当中的重点。

  正在进行三审的环保法修正草案中,加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无疑呼声最高。

  中国环境气候问题专家、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副教授张海滨表示,环境责任险是加大环保力度的重要措施,特别是近年来公民的环境意识不断提升,污染问题的区域性逐渐显现,立法机构应该选择在正确的节点上将环境污染责任险“入法”。河北经贸大学绿色金融研究所所长王小江则认为,讨论“环责险”是否应该入法首先要确定“环责险”是作为国家的风险控制手段还是要将其直接引入到市场机制中。

  记者了解到,距离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已经过去一个月时间,为期5天的三审也将在本周五结束。多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环保法的修订会涉及到跨区域跨部门等问题,其中涉及很多利益博弈纠葛,短期内在立法方面不可能形成共识,本次审议通过的可能性不太大,还可能进行四审。

  “目前环境形势非常不乐观,这也成为一个好时机,推动尽快修改环保法并投入运行。”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督查诉讼部部长在“第九届环境与发展论坛”间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是明确政府责任,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并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另一方面,要大力提高企业环境污染成本,不能再让企业把公共环境作为免费的资源,污染环境危害着群众健康,却受不到应该承担的处罚。

  不少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都表示,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布以来,至今已有23年无实质修改,目前中国环境恶化非常严重,而法律严重滞后无疑会加速这个矛盾,必须要大刀阔斧进行修改,应避免进入“小修小补”的怪圈。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后期讨论的空间还有很大。”傅涛对记者说,环境保护法实际上是环保领域的一部大法,更应该强调的是责任,而不是管理,而这一点在之前几次的草案修订中还有一些体现的不够;其次,修改的重点应该在于去理顺几个关系,这其中具体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企业和公众的关系、以及污染企业和治理企业的关系等等,这样才能把修改落到实处;此外,还应该注意做到理清责任,而不要推卸责任,不能当做一个权力划分,必须要明确其中相关责任,例如污染企业的责任,治理企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