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我省淘汰水泥机立窑工作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方案的通知》,明确了补助标准。
据了解,补助对象限于2005年至2007年拆除机立窑的水泥企业。原则上窑径为2.8米及以上的,2005年拆除每座补助13万元,2006年拆除每座窑补助11万元,2007年拆除每座补助9万元;窑径在2.8米以下的,2005年拆除每座补助11万元,2006年拆除每座补助9万元,2007年拆除每座补助7万元。
据介绍,浙江省淘汰全部尚存的水泥机立窑,省财政补助金总额将达3700多万元,各地政府也将给予相应的补助,全省总计补助资金将达亿元。
来源:杭州网—杭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