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4915-201口
代替GB 4915—200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2一口一口发布 2013-01-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适用范围增加散装水泥中转站;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04)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己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栌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口年口口月口口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