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法〔2005〕30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60万吨/年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试生产期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即严格按照60万吨/年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我局关于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的要求,于2005年12月20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拆除60兆瓦余热回收补燃锅炉;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污水处理系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全部回用;
三、加强原料堆场的管理,主要原辅材料均采取封闭或半封闭堆棚堆放;
四、完成窑尾烟囱的改造工作。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改正 通知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