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水泥业列为“十二五”降氮脱硝工作重点行业

来源: 来源: 中国环境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7日

    四川省政府日前正式出台了《“十二五”降氮脱硝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火电、水泥、机动车尾气为全省降氮脱硝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四川省政府在《意见》中为这三大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确立了降氮脱硝的目标和措施,以进一步加强氮氧化物的污染防治。

    查出氮氧化物主要排放源

  火电、水泥、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占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75%。

  根据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结果,四川省氮氧化物排放量为62.04万吨,其中,电力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9.34万吨,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0.02万吨,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7.79万吨。3项合计约占全省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5%,是全省最主要的氮氧化物排放源。

  四川省政府指出,火电厂、水泥厂降氮脱硝工程和机动车氮氧化物治理工作是全省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重要措施和关键环节。为全力推进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四川省政府确立了降氮脱硝的基本原则。

  一是分类要求,有序推进。根据火电发电机组装机容量、水泥生产线生产规模和机动车类型及排放情况,采取分类要求方式,确定最佳控制方案。二是防治结合,重点突破。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法,多途径控制火电厂、水泥厂和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与排放总量。三是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推广低氮燃烧技术,大型燃煤机组应加建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设施。水泥生产线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脱硝设施采用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NCR)。

  三大重点领域减排目标明确

  四川省政府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全省30万千瓦及其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建成降氮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实行低氮燃烧改造;燃油机组优先选择改用燃气,2014年底前仍在役的燃油机组,必须完成降氮脱硝设施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现有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加建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NCR)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40%以上;新建、改扩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应采用先进的低氮燃烧技术,同步建成配套的SNCR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加速黄标车淘汰工作。加强其他高氮氧化物排放行业降氮脱硝工作,对不达标和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成立协调小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为确保降氮脱硝顺利进行,四川省政府在《意见》中明确要加大投入、完善政策。

  首先要加强领导。建立由四川省环保厅牵头,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参与的全省降氮脱硝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降氮脱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降氮脱硝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县(市、区)和具体企业,并纳入本地环境责任考核、总量减排考核。

  其次要优化结构。加快发展天然气、太阳能、风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加速淘汰能耗大、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

  在政策方面,要进一步健全火电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引导火电厂、水泥厂主动采取降氮脱硝措施。研究火电厂脱硝电价政策,适时出台脱硝电价,适时启动机动车排污费征收。研究制定火电厂排污费优先用于火电厂排污治理的政策。

  此外,还要加大投入。综合运用补助、贴息等手段,支持高效低氮燃烧技术开发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硝技术及多种污染物协同脱除核心技术研发。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将火电厂、水泥厂脱硝工程治理补助资金纳入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同时,拓宽烟气脱硝工程建设资金来源。

  四川省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将降氮脱硝综合效率纳入节能发电调度排序考虑因素。未按《意见》规定进行降氮脱硝治理的水泥厂,电力供给部门停止供电。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适时启动高排放车辆强制淘汰措施。

  火电厂、水泥厂脱硝设施必须建设相应的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存储设施运行关键参数,并保存半年以上。火电厂、水泥厂要完善氮氧化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新建火电机组的脱硝装置、安装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装置要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