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第七届中美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国际研讨会上了解到,环保部将在重点区域全面推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应在2014年底前向环保部申领排污许可证。
日前发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要求,排污许可证应明确允许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和检测要求,作为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试行区域排污交易,针对电力、钢铁、石化、建材、有色等重点行业,探索建立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重点区域包括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3个重点区域和9个城市群,涉及17个省(区、市),总面积118万平方公里。
现行的排污许可制度主要应用于水污染治理。企事业单位如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应领取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尽管排污权交易试点已在多地试行,但至今仍未出台统一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业内人士认为,在重点区域推进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有利于排污权交易在全国范围内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