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后产能退出需建长效机制

――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访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

来源: 来源: 中国经济导报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3日

    编者按: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再一次明确了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目标,这对于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落实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进一步消除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无疑意义重大。

    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是目前我们谋求科学发展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这其中,既需要行政手段雷厉风行,亦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创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崛起的良好市场环境。

    如何减排,如何节能,如何将这两者与调整产业结构更好地结合起来?连日来,河北、江西、黑龙江等地已经分别联系各自发展的实际情况,就淘汰落后、优化结构给出了不同诠释,本期选取的这几个地方的亮点予以报道,希望能让读者从中有所收获。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本报记者就如何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专访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

    记者:近期国务院为什么要出台淘汰落后产能文件,当前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工信部负责人: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工业领域特别是一些高消耗、高排放行业,落后产能比重较大,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仍很艰巨。钢铁行业需淘汰的400立方米及以下落后炼铁高炉产能仍占总产能的近20%;水泥行业落后产能约有5亿吨,占总产能的20%以上。

    落后产能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二氧化碳超排多、安全无保障,是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重要表现,已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同时,落后产能还与先进产能争市场、抢资源,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只有淘汰落后产能,才能为先进产能腾出市场空间,才能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企业效益;才能缓解产能过剩矛盾,保障供需平衡,避免大起大落,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才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业竞争力,实现工业由大变强。

    当前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非常及时和必要,对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落实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进一步消除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意义重大。

    记者: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工信部负责人: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我们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为此,要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并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还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记者: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工信部负责人:当前,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和部署重点完成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以具体行业来说,例如电力行业,要在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淘汰产能两亿吨,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电石矿热炉。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十二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将在“十一五”淘汰落后完成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确定。

    记者:落后产能是怎样界定的?

    工信部负责人:落后产能的界定,首先是按照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坚持危及人身安全、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不符合质量标准等基本原则;其次是根据行业生产特点和产能现状,并考虑到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在工艺、技术、装备、规模、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制定具体标准。工艺、技术、装备、规模标准操作性强;环保、能耗、质量等约束性强,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检测量大、监测周期长,指标一致性难以把握。工作中拟将这两类标准结合起来,更加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标准的约束作用,更加强调严格环保、安全、能耗、质量执法。

    记者: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企业和政府各承担什么职责?

    工信部负责人:企业是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主体。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为推进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知》明确了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的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行业确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订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并负责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组织督促、监督检查以及处罚工作。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