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全面淘汰我市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淘汰落后水泥粉磨能力。从发文之日起,直径1.83米(含)以下的磨机不得从事水泥粉磨生产;2009年底前淘汰直径2.4米以下的水泥磨机;2010年底前淘汰直径2.4~2.9米的水泥磨机。
杭州市经委建材冶金处处长楼鸣告诉记者,目前杭州全市尚有直径2.4米(含)以下的水泥磨机71台;直径2.4~2.9米的水泥磨机21台。总计有直径2.9米(含)以下磨机92台,落后水泥粉磨能力约1000万吨。
为确保淘汰目标的顺利实施,《通知》规定:对限期淘汰的水泥磨机到期后仍继续生产水泥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予进行符合产业政策确认,质监部门一律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申领。对限期淘汰的水泥磨机到期后仍继续生产水泥的企业,一律取消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资格和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差别水价的有关政策规定,提高落后工艺生产的资源能源供给价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使用限期淘汰水泥磨机的企业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产品质量方面的监控,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使用限期淘汰水泥磨机的水泥生产企业转产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土地使用权。淘汰落后水泥粉磨能力的水泥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水泥粉磨生产线的,必须符合规划、环保、能源的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等量淘汰”原则,必须选用直径3米以上、配备辊压机等节能设施且产能在60万吨以上的水泥磨机,并逐级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落实这一政策,杭州市政府将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对各区、县(市)淘汰水泥磨机的以奖代补,此外,要求各地也要安排落实相应的专项配套资金。
目前,杭州市政府已将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淘汰工作列入对各区、县(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由杭州市经委牵头,每年年初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对上年度区、县(市)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淘汰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下达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