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不办手续肯定是违法的,基本农田转用必须向国务院报批。对这种违法占地然后补办手续的情况,必须先处罚再补办手续,处罚标准依据各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处理,如果都先上车再补票就不好控制了。
但是在土地利用总规修编期里,镇一级的土地规划在报经省级国土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不过,按照要求必须保持当地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变。
国土资源部执法局:
基本农田都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哪怕占一点儿也是这个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教研室主任张占录:
忽视土地审批手续成了一个惯性的问题,地方发展经济有两大条件,第一要有投资,第二要有土地。往往引进资金是主要问题,一旦有投资了,项目就必须要上马,土地部门也必须全力配合了,因此形成了一个土地审批手续并不是很重要的认识。但是,这种惯性如果不打破,必然会影响到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以土地作为锁链抑制投资的力度会相当程度被削弱。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主任周绍朋:
政府要摆正位置,如果为了吸引投资者来投资,不惜违法和违反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一味地迎合投资者的要求,这就是参与过深了。要建立长效机制,使政府回归公共管理者的角色。
首都经贸大学不动产研究所所长洪亚敏:
作为经营来讲,要追求土地的保值增值;而作为管理部门,要考虑的是社会效益,一方面追求的是土地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追求的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只要政府职能是经营和公共职能二者合一,事情就做不好。
资料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十分重要的内容。要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
来源:中国经营报